{"billNo":"202103219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5:07+08: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謝衣鳯"],"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2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20委10041426","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勞工保險制度攸關全台千萬勞工權益，惟根據勞保最新精算報告，截至109年底勞保基金潛藏負債高達10.29兆元，且自106年起勞工保險保費不足支出，基金累積餘額開始下降，預估於117年破產，顯示勞工保險破產危機迫在眉睫，影響廣大勞工族群權益及社會信心，爰考量110年度稅收超徵4,327億元、勞工保險財務失衡之嚴重性及政府資源分配狀況，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政府撥補金額納入勞工保險基金財源，並要求政府就勞工保險財務負最後支付責任，俾建構永續穩定之勞工保險制度，維護勞工權益，並促進社會安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勞工保險條例自民國（下同）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為確保勞工保險制度永續運作，維護勞工權益、促進社會安定，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n一、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勞工保險基金財源，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n二、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鑒於勞工保險制度攸關全台千萬勞工權益，惟自106年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之保費已連續5年收支失衡，其中109年度收支逆差高達486.93億元，經勞保局110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勞保基金潛藏負債高達10.29兆元，預估於117年破產，致千萬勞工生活頓失保障，令青年族群對勞保喪失信心，危及社會安定，爰考量我國110年度稅收超徵4,327億元、勞工保險財務失衡之嚴重性及政府資源分配狀況，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第一項第一款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並就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500億元，俾期勞保基金永續經營，以維廣大勞工權益。","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n\n前項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補之，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開辦迄今涵蓋全國1,074萬人，為建構永續穩定之勞保年金制度，俾免影響廣大勞工族群權益暨其對政府之信賴，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