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5:16+08: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28號","laws":["01207"],"提案編號":"20委1004142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2023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惟現行租賃法制度僅納入包租業轉租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我國租屋黑市問題仍存在。為健全租賃市場，加強租屋資訊公開透明，爰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弱勢之租屋族群，落實居住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07","law_name":"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n\n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n\n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n\n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07:01207:2023-01-12-修正:40","說明":"一、我國自2011年通過實價登錄地政三法，要求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或其他義務人應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向主管機關申報實價登錄；復於2020年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實價登錄2.0，進一步強化門牌、地號完整揭露等相關資訊。\n\n二、又本法於2023年初三讀修正通過，惟針對租屋亦有實價登錄之相關規定，卻僅限於包租業轉租案件。\n\n三、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參酌不動產經紀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規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申報實價登錄，以使租屋資訊透明化，以反映真實租屋市場價格。","修正":"第三十四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n\n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n\n第一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代管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n\n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