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meet_id":"院會-10-8-2","mtime":"2024-01-18T13:45: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32號","laws":["01051"],"提案編號":"20委1004143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審、檢、調、警、矯正等單位長期人力吃緊，且近年來詐騙案件日漸猖獗，不僅嚴重影響國民財產安全，亦迫使相關業務人員面臨過勞之勞動處境。為強化國家打擊詐騙、防治犯罪之能力並保障相關業務人員之健康權，爰擬具「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我國審、檢、調、警、矯正等單位長期人力吃緊，且近年來詐騙案件日漸猖獗，不僅嚴重影響國民財產安全，亦迫使相關業務人員面臨過勞之勞動處境，為強化國家打擊詐騙、防治犯罪之能力並保障相關業務人員之健康權，爰修正本法第四條規定，增加第三類至第五類人員之員額。\n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n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對照表":[{"law_id":"01051","law_name":"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n\n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七萬四千六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零一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五千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n\n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n\n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n\n因應國家政治經濟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行政院於徵詢一級機關後，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但第二項所定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law_content_id":"01051:01051:2019-12-10-修正:4","說明":"一、有鑑於我國審、檢、調、警、矯正等單位長期人力吃緊，且近年來詐騙案件日漸猖獗，不僅嚴重影響國民財產安全，亦迫使相關業務人員面臨過勞之勞動處境，為強化國家打擊詐騙、防治犯罪之能力並保障相關業務人員之健康權，爰修正本條規定，增加第三類至第五類人員之員額。\n\n二、根據司法院於2023年5月2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過勞的天平!正義如何伸張』因應打詐國家隊成立，面對海量詐騙案，如何改善各級法院、檢察署、矯正署、調查局及警察機關等基層人力不足問題，以改善職場環境，提升偵查及審判品質」進行專題報告時指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額亟需增加，以改善職場環境，提升審判品質，並需用人力有必要於2030年時成長為22,000人，約增加為現行法之46%。另根據法務統計，全國全年新收案件數自2019年修法時之58萬餘件，亦已成長至去年2022年之76萬餘件，有約為31%之成長，與之相對，法務部之檢察機關卻僅有約200人之成長，約為3%，之後又不得不為因應案件之增長，於2023年動用第二預備金並創設了不計員額、臨時性之檢察官助理制度，需另增聘100人，顯見檢察機關人力之缺乏。\n\n三、警察、消防人員亦長期有人力緊繃，並導致過勞之情事。以警察為例：根據警政署2020年之統計資料，全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港務警察總隊等警察單位所屬之警察當年超時服勤時數合計為48,504,002小時，以110年警察人員數分析提出之警察機關近十年現有員額平均數約69,000人來算，平均每個警察每年需加班約700小時；若僅算直接隸屬於警政署之警察單位，則超時服勤時數合計為7,368,746小時，以署所屬機關約15,000人來算，平均每個隸屬於中央之警察每年須也須加班約490小時。考量到警察任務仍持續增加，並為確保警察、消防之職業健康安全，減少工時，並促進國家犯罪防制之能力，擁有絕大多數資源及擁有較全面之規劃能力之中央機關理應承擔相較於現下更多的責任及業務，因此，需用人力勢必需要持續成長。\n\n四、綜上所述，為加強保護人民財產安全，防制詐騙，強化國家對犯罪偵查及審理之能力，爰參酌司法院認至2030年需用人力較現行法之上限增加約46%之推估，以約40%之成長為基準，提高第三類員額上限至21,000人、第四類員額上限至9,600人、第五類員額上限至34,000人，總共增加18,400人，以期改善此三類工作條件，促進相關政府業務之良好運作。惟實際員額之分配，自應綜合考量當時國家財政、業務實際狀況、既有人力安排合適性、必要性及社會發展趨勢，為合理之安排，絕非因尚未達法定員額上限即全無其他條件及限制，合先敘明。","修正":"第四條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七萬九千三百人。\n\n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七萬四千六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零一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一千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九千六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三萬四千人。\n\n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n\n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n\n因應國家政治經濟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行政院於徵詢一級機關後，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但第二項所定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