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1:19+08:00","提案人":["傅崐萁","孔文吉","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賴士葆","萬美玲","魯明哲","陳雪生","林德福","游毓蘭","鄭正鈐","吳斯懷","吳怡玎","李德維","洪孟楷","徐志榮","楊瓊瓔","張育美","呂玉玲","羅明才"],"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88號","laws":["01741"],"提案編號":"20委10041488","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孔文吉、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有鑑於《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揭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我國憲法亦明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同時《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然現行教育基本法就中央政府之教育權責，並未將提出「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規範，顯不符人權宣言與公約所揭櫫之教育平權，以及我國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意旨。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中央政府教育權限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揭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也指出：「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亦明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基本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規定：「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第四條亦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n二、然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有關規範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並未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顯不符人權宣言與公約所揭櫫之教育平權，以及我國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意旨。\n三、爰提出「教育基本法」，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n\n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n\n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n\n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n\n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n\n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n\n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n\n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n\n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n\n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9","說明":"一、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揭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也指出：「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亦明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基本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規定：「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第四條亦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n\n二、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有關規範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並未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顯不符人權宣言與公約所揭櫫之教育平權，以及我國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意旨。爰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修正":"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n\n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n\n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n\n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n\n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n\n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n\n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n\n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n\n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原住民族、少數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n\n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