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7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367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7/LCEWA01_100807_007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7/LCEWA01_100807_007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80000"}],"議案名稱":"「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3:31+08:00","提案人":["傅崐萁","林思銘"],"連署人":["賴士葆","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陳雪生","費鴻泰","吳怡玎","溫玉霞","吳斯懷","羅明才","李德維","林德福","游毓蘭","孔文吉","洪孟楷","徐志榮","鄭正鈐"],"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1-14","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89號","laws":["04613"],"提案編號":"20委10041489","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林思銘等19人，有鑑於典試為國家透過考試拔擢優秀人才之重要制度，為杜絕相關舞弊事件，實有必要提高法律規範、增加違法舞弊人員之究責機制。爰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任何人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有求償權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典試為國家透過考試拔擢優秀人才之重要制度，然日前竟發生警大教授於消防特考洩題一案，不僅破壞國家考試選拔人才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後續重新舉行考試亦由公帑支應，顯不合裡。故為杜絕相關舞弊事件，實有必要提高法律規範、增加違法舞弊人員之究責機制。\n二、爰此，對於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不正確者，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皆應予以求償；且基於平等原則，求償對象不僅限於本條所列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只要任何人違反規定，皆應予以求償。\n三、另違反本條規定者，不論是行政責任（懲戒、懲處）或刑事責任（刑罰），本均是依各該法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人事獎懲法規、刑法及其他刑法規）處置之，是以現行條文後段規定，無特別明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文字。","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15-01-20-全文修正:31","說明":"一、違反本條規定者，不論是行政責任（懲戒、懲處）或刑事責任（刑罰），本均是依各該法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人事獎懲法規、刑法及其他刑法規）處置之，是以現行條文後段規定，無特別明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等字。\n\n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且基於平等原則，求償對象不僅限於本條所列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只要任何人違反規定，皆應予以求償，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n\n任何人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