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1:16+08:00","提案人":["傅崐萁","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李德維","吳斯懷","徐志榮","孔文吉","林德福","洪孟楷","費鴻泰","鄭正鈐","吳怡玎","羅明才","林思銘","高金素梅","溫玉霞","游毓蘭","張育美","楊瓊瓔"],"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90號","laws":["01248"],"提案編號":"20委10041490","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確保原住民族建立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以確保原住民族的財產生命安全，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應協助山地原住民因地廣人遠之特殊環境所遭受之災害危險。\n二、有鑑於都會地區消防分隊人口密集區，在現行制度下對於災害防救訓練等，以消防車約5至10分鐘可趕到為標準設置。但花蓮等山地縣市分隊，平均負責約200平方公里的面積救災，山地縣市消防隊照顧的地區面積遠大於都會地區，對於急難救災的路程比起市區還要久，對於原住民族略有不公。可見災害防救法對於原住民族整體災害防治上之保障仍有加強之空間。爰此，提案增列各級政府之權責事項新增「有關原住民族地區可能遭受之災害防救訓練。」","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n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n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n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n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n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n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n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n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n\n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n\n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n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n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n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n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n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n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n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27","說明":"一、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加強協助山地原住民因地廣人遠之特殊生活環境所遭受之災害危險。\n\n二、以火災為例，都會地區消防分隊人口密集區，乃以消防車約5至10分鐘可趕到為標準設置。但是花蓮、南投、台東等山地縣市的分隊，平均負責約200平方公里面積救災，即使扣除無人居住地區後，山地縣市消防分隊平均照顧的地區面積應仍遠大於都會地區。可見災害防救法對於原住民族整體災害防治上之保障仍有加強之空間，且原鄉常見之風災、水災頻率及程度，又較都會地區常見及嚴重。\n\n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迄今尚無法完全落實，因此爰提案修正本條之規定。\n\n四、新增第七款「有關原住民族地區所可能遭受之災害防救訓練。」將原列之第七、八、九、十、十一款、移列至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款規定。","修正":"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n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n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n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n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n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n七、有關原住民族地區所可能遭受之災害防救訓練。\n\n八、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n九、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n十、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n\n十一、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n\n十二、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n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n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n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n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n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n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n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