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1:32+08:00","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李德維","吳怡玎","林思銘","吳斯懷","游毓蘭","徐志榮","孔文吉","鄭正鈐","洪孟楷","魯明哲","楊瓊瓔","呂玉玲","溫玉霞","羅明才"],"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92號","laws":["01127"],"提案編號":"20委10041492","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有鑑於運輸營業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提供無障礙空間尚未完善，過去曾有公車站牌附近人行道遭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位置，因此上車受到阻礙之情事。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指明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平等享有交通運輸及設施之權利，因此為保障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8年身心障礙者人數約118萬人，其中有肢體障礙者人數為360,234人，由此可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有可能使用輪椅需求之人數並非少數，卻因公共設計問題，於交通通勤上面臨障礙，實有必要修法予以改善。\n二、有鑑於我國公車停靠處之周遭環境配置不一，導致有變電箱、路燈及公車等待區座椅之設置亦無統一規範，然公車站牌人行道時有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阻擋使用者上車。身心障礙者於我國搭乘公車必須面臨很多挑戰與困難；著實需改進。\n三、有鑑於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及新建公共建築物場所應考量通用設計概念，規劃設置各項通用設施及設備。我國無障礙交通與友善環境的打造，仍有進步的空間，運輸營運者應考量通用設計概念使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孕婦、幼兒及一般民眾皆能使用之運輸服務，為促進公共建築物使用及避免增加建設總成本，及對我國身心障礙者確保有平等享有交通運輸及設施之權利，強制於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即應考量通用設計之概念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8年身心障礙者人數約118萬人，其中有肢體障礙者人數為360,234人，由此可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有可能使用輪椅需求之人數並非少數，卻因公共設計問題，於交通通勤上面臨障礙，實有必要修法予以改善。\n\n二、有鑑於我國公車停靠處之周遭環境配置不一，導致有變電箱、路燈及公車等待區座椅之設置亦無統一規範，然公車站牌人行道時有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位置，阻擋使用者上車。身心障礙者於我國搭乘公車必須面臨很多挑戰與困難；著實需改進。\n\n三、有鑑於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及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考量通用設計概念，規劃設置各項通用設施及設備。我國無障礙交通與友善環境的打造，仍有進步的空間，運輸營運者應考量通用設計概念使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孕婦、幼兒及一般民眾皆能使用之運輸服務；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亦同，為促進公共建築物使用及避免增加建設總成本，強制於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即應考量通用設計之概念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動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考量通用設計之概念並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公車停靠站應統一周遭環境配置並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靠搭車區。\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