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1:53+08:00","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陳雪生","楊瓊瓔","吳斯懷","溫玉霞","翁重鈞","游毓蘭","徐志榮","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鄭正鈐","林思銘","羅明才","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507號","laws":["01208"],"提案編號":"20委10041507","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鑒於兩岸關係漸趨惡化，中共強化對台強制性政治框架以及軍事脅迫力道，致使各界關注防空避難設施整備情況，惟警察機關對於該設施僅有建檔查核之權，疏於維護管理，面對突發情勢恐難發揮避難之功能。爰擬具「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防空避難設施日常維護管理職責歸民防單位管轄，以確保緊急狀況可供民眾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兩岸關係近年來呈現低迷負向的態勢，戰爭風險持續上升，社會各界危機意識提高，亦開始關注我國防空疏散避難地點之整備情形，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全國防空疏散避難地點約有10萬5,000多處，最高可容納約8,665萬餘人。\n二、原先內政部訂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惟108年7月修正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解除對防空避難設施維護之責，僅以建檔查核列管，此恐導致緊急情況發生，避難設施無法供民眾之用。\n三、執行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建檔及調查為警政署職責，惟警察因勤務繁瑣，人力長期缺額，無法有效完善防空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在緊急狀況下能否發揮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之功能存有疑慮。爰此，提案修正民防法第二條條文，明定防空避難設施維護管理職責歸民防單位管轄。","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2","說明":"一、兩岸關係近年來呈現低迷負向的態勢，戰爭風險持續上升，社會各界危機意識提高，亦開始關注我國防空疏散避難地點之整備情形，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全國防空疏散避難地點約有10萬5,000多處，最高可容納約8,665萬餘人。\n\n二、原先內政部訂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惟108年7月修正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解除對防空避難設施維護之責，僅以建檔查核列管，此恐導致緊急情況發生，避難設施無法供民眾之用。\n\n三、執行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建檔及調查為警政署職責，惟警察因勤務繁瑣，人力長期缺額，無法有效完善防空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在緊急狀況下能否發揮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之功能存有疑慮，爰此，提案修正民防法第二條條文，明定防空避難設施維護管理職責歸民防單位管轄。","修正":"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九、防空避難設施整備。\n十、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