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1:56+08:00","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徐志榮","萬美玲","羅明才","廖婉汝","翁重鈞","游毓蘭","鄭正鈐","林思銘","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陳雪生","楊瓊瓔"],"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508號","laws":["03101"],"提案編號":"20委10041508","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現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針對天然災害予以明確解釋，本條例授權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亦未依據現實狀況，將野生保育類動物入侵所造成之損害列為天然災害範疇，故在本條例明定天然災害之類別，以保障農業永續發展。同時，農民因天災遭受農損，對於政府所實行之救助措施，往往面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政府應具體改善通報機制和宣傳管道，以利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觀諸農業發展條例所授權訂定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對於所謂天然災害定義，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致使之災難，惟未包括保育類動物入侵所造成農作物之損害，故衡量現實狀況，應將此列為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同時為避免行政機關對於天然災害之解釋過於狹隘，導致農民權益受損，爰在該條例明確定義天然災害範疇，以落實照顧農民生計。\n二、為使農民知悉天災造成農損時，政府所明定之協助機制，中央主管機關、直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漁會、村里辦公處應建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之通報機制及宣導措施，提升政府政策宣傳力道，保障農民權益。","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n\n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65","說明":"一、觀諸農業發展條例所授權訂定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對於所謂天然災害定義，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致使之災難，惟未包括保育類動物入侵所造成農作物之損害，故衡量現實狀況，應將此列為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同時為避免行政機關對於天然災害之解釋過於狹隘，導致農民權益受損，爰在該條例明確定義天然災害範疇，以落實照顧農民生計。\n\n二、為使農民知悉天災造成農損時，政府所明定之協助機制，中央主管機關、直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漁會、村里辦公處應建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之通報機制及宣導措施，提升政府政策宣傳力道，保障農民權益。","修正":"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n\n前項所稱之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或野生動物保護法所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所造成之損害。\n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各級政府單位應建立通報機制及宣導措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n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