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0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同意撤回","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同意撤回","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2:03+08:00","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王美惠","邱議瑩","吳玉琴","許智傑","湯蕙禎","林靜儀","陳培瑜","吳思瑤","何志偉","陳亭妃","陳歐珀","賴惠員","邱泰源","江永昌","陳秀寳"],"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612號","laws":["04547"],"提案編號":"20委10041612","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鑑於憲法法庭於2023年8月11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直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毒一律無期徒刑起跳，未考量情節極輕微的態樣，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故變更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憲法法庭於2023年8月11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直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毒一律無期徒刑起跳，未考量情節極輕微的態樣，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故變更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n二、依判決主文建議，在死刑、無期徒刑之外，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另，因第一級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甚巨，爰提高罰金上限以達遏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6","說明":"一、鑑於憲法法庭於2023年8月11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直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毒一律無期徒刑起跳，未考量情節極輕微的態樣，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故變更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n二、依判決主文建議，在死刑、無期徒刑之外，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另，因第一級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甚巨，爰提高罰金上限以達遏阻之效。","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0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