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1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3:00+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690號","laws":["07292"],"提案編號":"20委1004169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鼓勵房屋釋出，減少空置並兼顧以稅制引導健全房市。確保推動政策之有效性與降低執行難度，並且賦予出租免徵、偏鄉免計、期限落日、稅收專用於興辦社會住宅……等政策彈性。爰擬具「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92","law_name":"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鑑於國內持有三房以上家戶持續增加，都會區住宅租金連年上漲，卻伴隨都會區許多空閒住宅的不合理現狀，爰制定本條例，以引導空置住家用房屋能進入租賃市場，促進住宅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國民居住權益。\n\n二、依本條例所徵收之「臨時稅」，性質上屬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所定，中央政府為達成在一定區域範圍內促進住宅有效利用之特別需要，所課徵之臨時性質稅課。","增訂":"第一條　為引導空閒住家用房屋出租，促進住宅資源有效使用，保障國民居住權益，特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說明":"一、可指認適用範圍，將人口較少的偏遠鄉鎮劃出，即屬該區之房屋免予計入囤房數，即可免除鄉下祖厝、離鄉空屋的誤傷無辜疑慮。\n\n二、賦予制度彈性，若地區房屋市場情況改善，則可劃出特別稅適用地區範圍；反之若有地區房屋市場情況惡化，則可劃入特別稅適用地區範圍，以稅制引導該地區房市健全。","增訂":"第三條　課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適用地區範圍，依照主管機關參酌各地區人口、房價所得比、租賃市場供需等因素，公告適用地區範圍。\n\n主管機關應定期盤點上述各地區人口、房價所得比、租賃市場供需等因素，調整適用地區範圍。"},{"說明":"一、鎖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課徵，以符合立法宗旨。自然人採家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總歸戶之統算方式，就持有適用地區範圍內超過三房以上房屋，課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n\n二、明定住家用房屋符合特定使用型態者，納稅義務人得向主管機關申報於該狀態存續期間，免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n\n三、特定使用型態包括：出租、勞工宿舍、學生宿舍、地上權住宅、起造人銷售中、進行都更與危老、屋況不適居住、房屋修繕、價值十萬元以下房屋、共有房屋等項目。另未免遺漏，授權主管機關可認定。\n\n四、明定住家用房屋出租使用認定之標準，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之。","增訂":"第四條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依本條例課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n\n住家用房屋處於下列型態之一者，納稅義務人得向主管機關申報於該狀態存續期間，免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n\n一、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住家用房屋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者。\n\n二、企業所有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n\n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教職員與學生宿舍。\n\n四、民間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投資興建，約定其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所有權予政府之地上權住宅。\n\n五、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房屋，已於市場上公開銷售者。\n\n六、住家用房屋位於都市更新、危老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基地範圍者，以計畫核定至取得使用執照之年度為限。\n\n七、住家用房屋因損壞、屋況不佳、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經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判定不適於使用者。\n\n八、住家用房屋因修繕致無法使用，經檢具整建、裝修申報文件者，以申報當年度為限。\n\n九、住家用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或非營利團體使用，並合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n\n十、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n\n十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之共有房屋。\n\n十二、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前項第一款之住家用房屋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說明":"課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應同房屋稅相關規定，說明各可能狀況之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增訂":"第五條　課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n\n前項代繳之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n\n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n\n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n\n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說明":"一、稅率與稅額參考法國「空屋加徵稅（Taxe annuelle sur les logements vacants）」依年度課徵，稅率是房屋可租賃價的17%起算，第一個納稅年度的稅率為17%、第二個納稅年度的稅率為34%，鼓勵不動產所有權人將不動產釋出於公開市場出租。\n\n二、行政院自111年辦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目標補貼50萬戶，實際核定27萬戶。112年租屋補助2.0，預計朝實際補助50萬戶邁進。約50萬筆的租金補貼資料，足以反映各地區租屋市場價格現況。以中央租屋補貼每坪租金中位數作為稅額計算，為現有最公允之資料。","增訂":"第六條　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之基礎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自本法施行後首次課徵年度計起，課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適用地區範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未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各項情形者，每年累加稅率百分之五至稅率上限百分之五十為止。\n\n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之稅額計算方式，依適用地區範圍前一年中央租屋補貼每坪租金中位數，乘以持有者全國歸戶統算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總坪數。於本條例第三條公告適用地區範圍之外者、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者，免予計入。\n\n適用地區範圍前一年中央租屋補貼每坪租金中位數，由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n\n課徵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每年徵收一次，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說明":"明定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之徵收期間與課稅所屬期間，為便利民眾繳納，每年繳納房屋稅時可同時繳納。","增訂":"第七條　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於每年五月一日開徵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課稅期間為上一年的一月一日起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比照並準用房屋稅之規定。","增訂":"第八條　主管稽徵機關至遲應於每年五月一日送達前一年度應繳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之繳款書於納稅義務人，並應於其上載明認定房屋為空置之理由、認定之空置期間、應徵之房屋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額、以及不服空置認定之救濟方式。\n\n房屋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於年度中因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或年度中有本法規定之免徵事由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說明":"明定納稅義務人發生逃漏稅時之罰鍰。比照並進用房屋稅之規定。","增訂":"第九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說明":"明定納稅義務人發生逃漏稅時之罰鍰。","增訂":"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四條規定，提供符合減免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偽造文件，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說明":"明定納稅義務人滯納金之罰鍰。比照並準用房屋稅之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說明":"一、說明未繳清積欠之稅款前納稅義務人不得進行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n\n二、說明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比照並準用房屋稅之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欠繳房屋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n\n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說明":"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之目的在引導空屋出租，而非增加政府租稅收入，但仍可預期取得一定稅收。將設定專用，全數做為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之經費，以期加速達到社會住宅占全國住宅百分之五之目標。","增訂":"第十三條　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之收入，全數撥入中央住宅基金，專用於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說明":"一、比照奢侈稅的經驗，定位為臨時稅，設定一定落日時程，即導引空屋合理運用後即可退場，亦可視為銜接房產稅制改革的階段方案。\n\n二、五年為期，若健全房市未見成效、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釋出成效不佳，主管機關應決定是否延長施行期限，並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四條送立法院審議。","增訂":"第十四條　為以稅制引導健全房市，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本條例施行期間為五年。\n\n主管機關認為前項施行期限需要延長時，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說明":"本條例之施行細則，授權財政部定之。","增訂":"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1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