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1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0:42+08:00","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孔文吉","吳怡玎","李德維","溫玉霞","游毓蘭","曾銘宗","羅明才","吳斯懷","費鴻泰","林德福","鄭正鈐","洪孟楷","呂玉玲","陳以信","陳玉珍"],"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692號","laws":["04550"],"提案編號":"20委10041692","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鑑於民法修正，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修改，為配合相關規定，將少年被告「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改為「成年」時。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條文第七十一條規定：「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為配合相關規定，爰修改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年滿二十歲」文字修正為「成年」。","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n\n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n\n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96","說明":"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改為十八歲，為符合民法之規定，爰修改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年滿二十歲」文字修正為「成年」。","修正":"第七十一條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n\n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成年時，應移押於看守所。\n\n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1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