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1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2:42+08:00","提案人":["范雲"],"連署人":["陳秀寳","林昶佐","吳思瑤","林宜瑾","江永昌","林靜儀","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致政","羅美玲","林淑芬","蘇治芬","鍾佳濱","何志偉","莊瑞雄","洪申翰","張廖萬堅"],"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07號","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41707","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有鑑於我國運動產業存有職業性別隔離、勞動權益保障不足，以及不法加價轉售運動賽事與活動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運動賽事與活動票券之行為等情形，為建構對不分族群皆平等友善的運動休閒環境，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確立運動產業之發展目標，應為建構對不分族群皆平等友善的運動休閒環境。（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主管機關之輔導與獎補助項目應以性別主流化與保障勞動權益之運動產業發展為重要考量（修正條文第八條）\n三、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人才之培訓應以性別主流化與保障勞動權益之運動產業發展為重要考量（修正條文第十條）\n四、遏止不法加價轉售運動賽事與活動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運動賽事與活動票券之行為。（新增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特制定本條例。\n\n運動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有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1-06-13-制定:1","說明":"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得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社會階級、財產等為根據歧視任何人，運動產業之發展應以此為根本，建構對所有族群皆友善之運動休閒環境。","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建構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差別待遇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特制定本條例。\n\n運動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有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現行":"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n\n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n\n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n\n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n\n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n\n六、運用資訊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n\n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n\n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n\n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n\n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n\n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n\n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三、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n\n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8","說明":"一、根據1994年國際女性與運動工作小組（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n Women and Sport）於1994年簽署之《布萊頓宣言》，體育運動機構應該提升女性在體育運動上的參與度，確保女性之知識、經驗和價值對運動發展之貢獻；惟我國運動產業發展長期存在職業性別隔離之現象，如我國於世界棒壘球總會棒球世界排名上女性表現皆優於男性，但截至目前為止卻未有女性職業棒球隊之成立，顯見我國運動產業環境於性別友善度之不足；爰根據聯合國對性別主流化之定義，於第一項新增性別主流化作為運動產業發展之目標，並將運動產業性別主流化之推動列為第二項主管機關應輔導或獎助之項目。\n\n二、第四項所指之性別主流化程度，其內涵除性別意識的落實以外，若輔導或獎助對象為運動服務業，亦應包括業者是否強化其從業人員自我運動防護與對身體界限認知之觀念，以及性別友善規範之訂立，以避免運動服務業之從業者與消費者於體育活動中有逾越對方身體界限之行徑。\n\n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確保勞工有組織工會之權利，而國際勞工組織對於尊嚴勞動之定義，亦包括促進社會安全保護；惟我國運動員工會數量甚少，且職業或兼職運動員與所服務之運動產業多處委任而非僱傭關係，因而不適用於勞基法，而非屬應被強制納入勞保之對象；為維護與強化運動員之勞動權益，爰於第一項新增保障勞動權益作為運動產業發展之目標，並將其列為第二項主管機關應輔導或獎助之項目。\n\n四、第二項第十四款之運動產業從業者勞動權益之強化活動，包括輔導、鼓勵從業者自組或加入職業工會；第四項所指之勞動權益保障程度，至少應包含對於輔導或獎助對象是否提供為其效力之運動員勞保及職業災害保險之檢視。","修正":"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注重性別主流化與保障勞動權益之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n\n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n\n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n\n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n\n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n\n六、運用資訊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n\n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n\n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n\n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n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n\n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n\n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三、推動運動產業性別主流化。\n十四、強化運動產業從業者勞動權益之活動或措施。\n十五、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n\n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之審核基準應包括勞動權益保障程度、性別主流化程度。"},{"現行":"第十條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大專校院及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n\n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事業人才或體育專業人員，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10","說明":"一、為推動運動產業之性別主流化，以及維護運動產業從業者之勞動權益，以建構對所有族群皆友善的運動休閒環境，爰新增性別主流化與勞動權益意識為第一項運動事業人才之培訓目標。\n\n二、有關性別主流化意識之培訓，應包括運動服務業從業者之自我運動防護與對身體界限認知之觀念的強化，以避免運動服務業之從業者與消費者於體育活動中有逾越對方身體界限之行徑。\n\n三、有關勞動權益意識之培訓，應包括提供組織工會與加入勞保與職業災害保險之相關知識與輔導。","修正":"第十條　為培育具有性別主流化與勞動權益意識之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大專校院及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n\n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事業人才或體育專業人員，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鑑於熱門運動賽事或活動場次有票券供不應求、甚至有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情形，針對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販售，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發展能確保不分族群皆能近用優質運動休閒環境之權利，爰新增本條。\n\n三、第二項，考量以高價轉售、代購運動賽事與活動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運動賽事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費罰，惟該法構成要件舉證困難、罰則過輕，難以適用運動賽事與活動票券黃牛暴利行為，黃牛亦有委託代購收取高額報酬者，爰新增本項，特針對運動賽事與活動票券加價出售或代購獲取暴利之行為訂定罰鍰。 \n\n四、第三項，現運動賽事與活動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已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爰訂定本項。\n\n五、第四項與第五項，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之決心，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並給予檢舉獎勵與保障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n\n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1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