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1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0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9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621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2:48+08:00","提案人":["謝衣鳯","傅崐萁"],"連署人":["李德維","林為洲","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陳雪生","溫玉霞","楊瓊瓔","廖國棟Sufin‧Siluko","游毓蘭","林德福","呂玉玲","張育美","徐志榮","翁重鈞"],"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1-13","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09號","laws":["07224"],"提案編號":"20委10041709","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傅崐萁等17人，認為行政院雖逐年編列預算推動「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但2018年至2021年行人死亡人數並沒有大幅度減少，每年行人仍超過四百位死於交通事故，只有2022降為394人，面對聯合國揭示「2050年交通零死亡」目標，以及已實施交通零死亡願景國家的低死亡率，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實為亟需迫切改革的公共政策。為提高交通安全對策層級，全面落實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國家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終極目標為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需結合各級政府與全民共同努力，經有系統之綜合規劃，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為建立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事業與國民推動、維護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指引，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及推動體制，並以零死亡交通事故為願景目標，特制定本法。"},{"說明":"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參考相關條文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及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一、本基本法依立法體例設主管機關，以明權責。更可避免以後有重大道路事故出事，而大家都可以不負責的心態。","增訂":"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由於近年來國內交通嚴重惡化，交通死傷人數不斷激增，路口斑馬線死傷事故經常發生，且大比例人、車不相互禮讓為最主要肇因，爰以明列各級主管機關、公營事業及全國民眾，應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人、車友善禮讓」文化，以重新建立國內交通安全。","增訂":"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公營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及人、車友善禮讓文化。"},{"說明":"一、政府道安政策、綱要計畫及推動計畫的訂定一般以四年為一期，但其成果檢討及成效評估不宜過長，爰明定為每兩年檢討及評估乙次，以茲明確，亦可讓國人感受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視。\n\n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主管機關除了給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綱要與推動計畫之指示方針外，也應該實地了解督導每個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狀況並給予查核、管考，地方主管機關若財力不足者，應給予補助才能讓地方主管機關真正落實道路安全之改善事項。\n\n三、為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訂）定、推動相關法規及計畫；為能與時俱進，明定每兩年評估及滾動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成效，並公布相關政策之推動狀況，以供社會各界瞭解及監督。\n\n四、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執行交通安全事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督導、查核、管考；如有需要，並應適時給予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或補助。","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每兩年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n\n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查核、管考及適時給予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或補助，以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說明":"一、明定各地方主管機關每年應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改善措施才能讓全台的道路交通安全得以真正落實改善，也可以展現政府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決心。\n\n二、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其轄區內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每年評估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另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其檢討情形與改善措施，應每年公布，以利各界瞭解監督。\n\n三、明定第二項可使各地方主管機關之評估檢討狀況與改善措施更加落實、更具效益且將其辦理結果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查照，並由交通部統合報院，亦可共同研商如何逐年提升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並給予地方協助或補助。","增訂":"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每年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與改善措施。\n\n前項評估及檢討之狀況與改善措施，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照，並統一由交通部彙整提報行政院處理。"},{"說明":"明定道路建設機關應建立交通安全為目標的各類設計規範，並將交通安全設計及檢核納入標準作業程序，以及納入評鑑工程品質及招標評選的參考標準之中。","增訂":"第六條　道路建設機關對於各項道路與交通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建設，應發揮事前預防交通事故的功能。"},{"說明":"一、明定各類車輛製造商、銷售、維修業者廠商「不得違反中央及地方相關安全性法令規定」，具有警惕性意義。\n\n二、明定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等廠商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三、廠商應依科學技術或專業水準及發展情形，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之車輛或零組件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不得違反中央及地方關於安全性之相關法令。","增訂":"第七條　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業者應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車輛或零組件之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不得違反中央及地方相關安全性法令規定。"},{"說明":"一、明定車輛所有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車輛所有人未必均為駕駛車輛者，倘其疏於維護車輛之安全性能，或將其車輛借予無駕駛執照者或飲酒者駕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恐生相當危害，爰定明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係處於安全之狀態；此外，車輛所有人並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增訂":"第八條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人能安全駕駛或其交通工具係處於操作安全狀態，以盡其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說明":"一、明定車輛駕駛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為使法律名詞用語有一致性，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條用詞將後面相關涉及「用路人」之用詞統一，以免新創名詞用語。\n\n三、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車輛之日常安全維護及定期檢驗、亦應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遭受傷害相關工作。\n\n四、車輛駕駛人於駕駛前，除日常維護、定期檢驗外，於駕駛前亦應確認胎壓狀況、燈具作用、煞車制動、儀表反應等與車輛行駛安全相關之機制是否正常，以確保車輛運作正常；另駕駛人於駕駛車輛時亦應注意安全，以避免自己、行人及其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遭受傷害。","增訂":"第九條　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日常安全維護及定期檢驗相關工作，駕駛前應確認車輛運作安全正常，以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遭受傷害。"},{"說明":"一、明定行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行人為使用道路之行為人之一，亦需遵守道路通行法規，並盡力防止自己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發生道路交通危險。","增訂":"第十條　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法規，並盡力防止自己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發生道路交通之危險。"},{"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說明":"一、車輛駕駛人應接受適當之駕駛教育訓練，並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始得取得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爰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應建立能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基本安全駕駛技能及知識之訓練、駕駛執照考驗、資格管理等相關駕駛人監理法規與制度，並應適時檢討之。\n\n二、由於本條文中所指相關駕駛人之管理制度中之「制度」很難謂已涵攝「法規」且易難有法律拘束力，為使語意再加明確，爰明定為「法規與制度」。\n\n三、政府不應於法律與制度建立後就了事，仍應就該制度適時檢討，例如112年8月20「還路於民」大遊行五大訴求之一「改革駕訓及考驗制度」就是明顯的例子。","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之法規與制度，並應適時檢討之。"},{"說明":"一、車輛構造、材料及製造方式等相關技術日新月異，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應接軌國際以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訂定相關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供車輛製造業者依循及研發製造車輛，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等監理法規與制度。\n\n二、上開事項涉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如交通部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經濟部之應施檢驗商品等，則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導入國際車輛安全法規，適時訂定及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法規與制度。"},{"說明":"一、為凸顯行人安全及駕駛人用路環境如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路邊停車、共同管道所涉道路挖掘與回填等共同管轄所涉道路控制與措施之重要性，爰明定本條文。\n\n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以人為本交通環境，並完備安全道路交通環境，制（訂）定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外，並應逐年檢討各項主要易肇事路段及危害行人用路環境因素，必要時並應立即進行改善，以確保所有使用道路之行為人之交通安全。","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及適時檢討修正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路邊停車、共同管道所涉道路挖掘與回填及其相關管理措施。並逐年檢討各項主要易肇事路段及危害行人用路環境因素，必要時並應立即進行改善。"},{"說明":"一、汽車運輸業係指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參照），依法為政府特許行業共有九大類別，且汽車運輸業車輛頻繁使用道路往來運送，爰特別針對汽車運輸業之安全管理，各級主管機關應健全汽車運輸業法規及落實監理制度，並督導管理業者強化安全治理，另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亦有電車運輸業之安全檢測、審驗、領證、行駛、行車事故致人、客傷亡或重大傷亡之規定，爰于一併納入規定，應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督導並落實所有業者自我安全治理。\n\n二、本條文明列「自我」兩字，以凸顯及落實汽車及電車運輸業自我安全治理之重要性。","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提升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及電車運輸業自我安全治理。"},{"說明":"一、正確之用路行為及觀念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各級政府教育、交通、警政、衛生福利等相關部門應分別落實學校、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推廣宣導活動，共同建立國人正確之安全價值判斷、行為模式及文化。\n\n二、國內熱心關注道路交通安全之社會團體或法人為數不少，且經常舉辦道安相關公益活動，爰有納入本條文邀請其參與道安教育、道安宣導活動之必要。","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推動正確之用路行為及交通安全教育，並邀請國內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社會團體或法人共同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說明":"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部分係因不正確之用路行為或駕駛行為，為維持道路交通秩序，並降低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規機率，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各種違規行為予以持續稽查取締、處罰。","增訂":"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說明":"及時之救護，有助於降低事故死傷之嚴重程度，挽救生命於垂危，爰消防、衛生主管機關應充實緊急救護、救援設備及完善緊急醫療體系。","增訂":"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說明":"一、為凸顯道路安全與保險之重要性，爰明定本條文。\n\n二、保險制度能有效將道路風險轉由道路風險製造者承擔，以提高其風險意識，警惕其用路行為，並鼓勵使用道路之行為人採取正確用路態度及低風險之用路行為。因此，中央政府應透過有效之保險制度設計，將風險成本內部化，以提升使用道路之行為人之道路風險意識。","增訂":"第十八條　為提升使用道路之行為人之交通安全意識，中央政府應妥適規劃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措施。"},{"說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同產業界及學術界推動與促進交通相關科技及道路品質安全之提升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運用，謀求更進步、更有效之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方法，保障使用道路之行為人之安全。","增訂":"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協請產業界及學術界共同推動與促進交通相關科技及道路安全品質之提升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說明":"一、現行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道路安全事務係依據行政院訂定「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改善道路安全工作上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二、時代進步很快，交通科技日新月異，政府應隨時代脈動及時調整整個綱要計畫。一般而言，一個綱要計畫應以四年為期，如期間太長顯不務實，而且四年才檢討一次，期間太久，趕不上時代需求變化，如本法仍依循舊制，難見政府改革決心與魄力，爰以第二項明定為兩年檢討修正之。\n\n三、道路交通安全之改善需長期進行及妥善規劃，而長期性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得以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適當依循，據此發展各主管業務範圍內之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增訂":"第二十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送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前項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應依據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擬訂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並每兩年檢討修正之。"},{"說明":"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規劃年度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使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以依循訂定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增訂":"第二十一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n\n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說明":"為能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依循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之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加以執行。","增訂":"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九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前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說明":"一、為避免行政院怠忽職守，民間難以監督，且一旦發生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院難以免責。爰明定行政院應每季召開會報，以符行政院權責。\n\n二、為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事務，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行政院應每季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n\n三、行政院由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會報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增訂":"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應每季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代表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n\n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說明":"一、為展現地方政府根本改善道安決心及執行魄力，爰規定地方政府首長應每月召開一次道安會報，以符全國民眾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殷殷期盼。\n\n二、為落實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每月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n\n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增訂":"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每月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政策或措施需有相當經費支應，鑒於道路交通安全至關重要，各級政府均應提供足夠經費並合理分配。","增訂":"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說明":"為使人民能瞭解及監督道路交通安全，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同時檢討其執行成效。","增訂":"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事故統計資料，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n\n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課題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時，各級主管機關為求安全改善，可向其他行政機關請求協助，例如：因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時，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配合提供死因資料庫等必要之醫療資料。","增訂":"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說明":"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經緯萬端，應整合科學技術、行政管理及國家資源，並調和民眾意向，方得以順利推動。因此，各級政府得聘請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使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更週詳。","增訂":"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1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