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1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2:57+08:00","提案人":["謝衣鳯","傅崐萁"],"連署人":["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李德維","陳雪生","游毓蘭","張育美","溫玉霞","林德福","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林為洲","林思銘","楊瓊瓔","翁重鈞"],"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12號","laws":["04517"],"提案編號":"20委10041712","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傅崐萁等17人，根據媒體2022年彙整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市公司之資料，合計共有497家員工薪資低於產業平均值，比重高達56%，其中光電業有49家，半導體48家，電腦及週邊44家，電機機械23家，鋼鐵26家，營建25家，其他類35家。這些低薪的上市公司，不乏股價已高達200元以上，每股獲利甚至超過10元，應考慮修正公司法，將員工薪資減稅額度大幅提升，透過減稅優惠，為全體員工加薪。爰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司應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以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改善低薪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n\n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n\n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n\n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n\n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294","說明":"根據媒體2022年彙整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市公司之資料，合計共有497家員工薪資低於產業平均值，比重高達56%，其中光電業有49家，半導體48家，電腦及週邊44家，電機機械23家，鋼鐵26家，營建25家，其他類35家。這些低薪的上市公司，不乏股價已高達200元以上，每股獲利甚至超過10元，應考慮修正公司法，將員工薪資減稅額度大幅提升，透過減稅優惠，為全體員工加薪。爰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司應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以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改善低薪問題。","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n\n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n\n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n\n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n\n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n\n第一項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1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