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2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5:57+08: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1-0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20號","laws":["01142"],"提案編號":"20委10041720","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目前公務人員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保障之事項，係規範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其保障密度及層級均有所不足，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刪除第一條後段之規定，明定所有工作者均得適用本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增訂第二條之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亦適用本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2","說明":"為免本法之規範目的以及對於所有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的原則性保障遭其他特別法架空，經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後，爰刪除本條後段之規定，使所有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不論公部門或私部門，均回歸本法之適用。如有例外不適用本法部分規定之情形，則移列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修正":"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並不適用本法，關於其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目前主要係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加以規範，合先敘明。\n\n二、惟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之保障密度顯高於公保法之規範。從形式面而言：勞工受到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此一法律層級的具體保障，然公務員所受保障之具體內涵係主要源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此一辦法層級之規定，兩者顯有落差。且從實質面而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未如同《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有檢查及罰則等相關之規定，其規範密度顯有不足，對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有欠充分。國家作為雇主未正視此一差異，使公務人員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保障密度低於私部門之勞工，自應改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直接適用於公務人員，以弭平前述保障之差距。\n\n三、再者，工作場所之性別平等，亦屬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保護之一環，而我國之《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未直接排除公務員適用，且比較法上亦非無將公務人員納入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保護規範適用對象之作法。故宜以公務人員亦適用本法為原則，以破除國家與受雇公務人員間之特別權力關係。\n\n四、基於上述理由，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訂公務人員亦適用本法之規定，以完善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保障。","修正":"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n\n本法於公務人員亦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2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