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2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3:09+08: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2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20委1004172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消防安全之確保，無非係以相關安全管理規範的妥善運作以及對於危險物品資訊的充分掌握為其前提。為強化業者遵法意識，使其妥善遵循相關規範，達成消防安全維護之目的，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就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處理未符合相關設置標準，以及管理未符合相關規定者，調整罰鍰之上下限。（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n二、針對管理權人違反資訊權規定者，調整罰鍰之上下限，並增訂刑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23-05-30-修正:65","說明":"有鑑於消防法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具高度危險，為控管其風險，相關業者自應就有關其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以及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妥為遵循。就此，業者如有違反，勢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四十八條對於業者未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所裁處之罰鍰區間，並考量本條所設物品及氣體之高度危害性，將違反本條規定之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修正":"第四十二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一、有鑑於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在缺乏資訊下，不但難以對事故採取適當之緊急搶救措施，致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為利消防指揮人員即時取得災害現場所存放、使用之化學品相關資訊，工廠之管理權人自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時要求管理權人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協助救災，以維護救災人員安全、避免延誤救災。並且，為確保本規範之效力，爰參考天然氣事業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調高罰鍰金額，於第一項規定業者如有違反本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有鑑於救災行動可能涉及救災相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財產損失，而災害處所管理權人從事相關風險事業，自應就該事業災害風險之防免及處理負有特別之注意義務，而該注意義務之內涵自包括管理權人應提供資訊以達成協助救災及維護救災人員之安全等目的，不因救災人員是否屬自願涉入風險而有差異，爰參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定明刑責。","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或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前項規定致人於死者，處災害處所管理權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災害處所管理權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2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