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23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9:45+08: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謝衣鳯","曾銘宗"],"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0-24","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56號","laws":["02415"],"提案編號":"20委10041756","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電視節目（報導）為提高觀看人數，於公職選舉開票時的報票作業常有超前開票，再校正回歸的情事發生。為維護選務機關的公正性及媒體的專業性，避免灌票等行為影響民眾對於選務機關的公信力，應針對相關行為提高處罰以遏止惡性競爭。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為廣電媒體主管機關。針對「新聞媒體報導選舉票數應遵循之專業性、公正性暨認定有無違規之權責釐清」曾提出專題報告，認為應以自律及他律為督促廣電媒體注意開票作業數據正確性之依歸。惟近年來之灌票情事日趨嚴重卻未見積極有效的改善成效。爰此，將惡意灌票行為之電視節目或新聞報導視為重大違規之警示，相關罰則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n二、新增第五十三條之一，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59","說明":"歷年來，電視台在選舉開票期間都被懷疑有灌票行為，主管機關NCC亦收到許多開票相關申訴，為使新聞媒體報導選舉票數應遵循之專業性及公正性，避免違規惡習影響社會風氣，擬建議提高罰款，爰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之處罰新增至第五十三條之一另為規定。","修正":"第五十三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三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現行":"","說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要求業者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且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然電視台於選舉開票期間的灌票行為卻日趨嚴重，影響社會風氣。爰此，擬將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罰款上限提高為四百萬元，加重行為管制之處罰，避免選舉開票期間新聞媒體報導之灌票行為。","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一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2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