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23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429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6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6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26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2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4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10000"}],"議案名稱":"「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26:09+08:00","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蔡適應"],"連署人":["王美惠","羅美玲","鍾佳濱","蘇治芬","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邱議瑩","湯蕙禎","張廖萬堅","蘇巧慧","陳培瑜","陳歐珀"],"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2-12","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57號","laws":["01182"],"提案編號":"20委10041757","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蔡適應等16人，有鑑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我國中央銀行皆有報告指出，勞動生產力的成長速度遠高於實質薪資成長，企業營利成長與勞工所能獲得之薪資成長差距逐漸擴大。分析指出主因於技術改變導致資本與高技術勞工需求增加，收入較低的低技術勞工需求減少，且低技術勞工較不具與資方議價能力所致。為平衡勞資間工資議價能力、保障基層勞工生活、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應適度由公權力介入保障最低工資。我國亦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基本工資，並設置由勞資學政共同審議機制，且政府亦自2016至2023年間連續七年提高我國勞工基本工資，以改善基層勞工待遇。惟長年以來以行政命令訂定相關程序，應立法完備其機制，包括蒐集與研究詳盡經社數據、最低工資審議機制、參採納入之指標、查核機制與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等，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2","law_name":"最低工資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最低工資法草案","rows":[{"說明":"一、我國現行法保障最低工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基本工資」，然而其審議機制並非由法律規定而係由主管機關頒定行政命令為之，為加強程序之法律保障，及加強民意監督，爰制定本法，裨益基本工資與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順利銜接。\n\n二、本法應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為明確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條　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提高勞動參與率以及國家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n\n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說明":"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n\n二、本法屬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相關用詞定義援引參照之。","增訂":"第三條　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n\n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說明":"明定最低工資之類型。","增訂":"第四條　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說明":"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爰定明勞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依本法擬定之最低工資。","增訂":"第五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說明":"為廣納各界意見，以通過合理之最低工資，爰定明最低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之。","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說明":"一、為使最低工資之審議，得涵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多方意見，爰於第一項定明最低工資審議會組成各方人員之人數。\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勞方代表、資方代表及學者專家之產生方式。\n\n三、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性別比例。","增訂":"第七條　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n\n一、經濟部代表一人。\n\n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n\n三、勞方代表七人。\n\n四、資方代表七人。\n\n五、學者專家四人。\n\n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n\n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n\n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定明審議會委員任期與續聘規定。\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審議會委員辭職或出缺時之改聘程序及任期。","增訂":"第八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n\n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n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說明":"一、以公式計算最低工資現實窒礙難行，亦無前例，惟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生活，並兼顧產業得以發展存續，本法第一項明定應參酌之主要經濟指標，並就輔助參考指標作為第二項補充規定。\n\n二、應參採指標意見紛紜，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其調整首要應審酌者，應為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與最低生活費標準，以避免物價波動影響基層勞工生活，此外為平衡勞工生產力成長與薪資調升比率之落差，亦應將勞動生產力指數、產業發展與就業狀況等指標納入參採。\n\n三、為使審議會能充分衡酌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爰於第二項定明審議最低工資並得參採之資料。另第三款所定「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諸如經濟成長率、出口總值或景氣燈號等，以求周延。","增訂":"第九條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各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以及最低生活費標準擬訂調整幅度。\n\n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n\n一、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n\n二、國家經濟發展狀況。\n\n三、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n\n四、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n\n五、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n\n六、各業勞工工資。\n\n七、家庭收支狀況。\n\n八、其他具參採價值之統計數據或資料。"},{"說明":"一、第一項定明審議會應於每年固定期間召開會議，考量最低工資原則上經行政院核定後，於次年元旦實施，為便行政作業時程與使企業雇主有充分時間因應準備，爰訂於每年第三季，即七月至九月間召開。\n\n二、如發生審議通過最低工資，行政院不予核定之情形，有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再行召開會議審議之必要時，應另有例外規定。\n\n三、於第一項但書規定例外於第三季以外期間召開會議情形。復為期審議會委員均能如期出席審議會議，勞動部於排定會議期程前，應徵詢委員意見，併予敘明。\n\n四、鑒於最低工資審議會之組成成員來自各方，其就最低工資之調整原即不同之意見及立場，爰建構審議會制度，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四方對話，期能經由出席委員共同討論取得共識。如出席委員確未能就審議達成共識，為免延宕最低工資之調整時程，進而影響相關勞工之權益，爰於第二項定明最低工資審議會議召開之最低出席委員比例及審議未能達成共識之處理方式。\n\n五、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係就第九條所定社會經濟數據審慎考量，各委員對於經濟社會情勢變化及最低工資實施影響，均應有一定程度之暸解，於最低工資之討論及審議過程，除專業能力之考量外，更希冀延續同一委員之思維之一貫性，亦即委員之全程充分參與極為重要，為求審議討論之一致性及表決資格之正當性，及落實第七條第四項有關委員性別比例要求，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十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間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n\n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n\n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說明":"審議會議屬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不予提供，惟鑒於最低工資之審議攸關勞資權益甚鉅，為使各界得透過相關管道瞭解最低工資審議情形，爰定明供審議會議所用資料及紀錄之公開期間及方式。爰定明供審議會議所用資料及紀錄之公開期間及方式。","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說明":"一、為利最低工資之審議，並使審議會能持續掌握社會經濟情勢，爰參考日本及澳洲之最低工資制度，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就最低工資審議事宜進行研究，並提出相關報告及調整建議，供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n\n二、第二項定明研究小組成員之人數及其產生方式。為避免所有學者專家皆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應由資方代表與勞方代表各另推薦一人擔任之，有關第二款政府機關指派人員構成之考量，係因所定各該部會等負責之業務，與國家最新總體經濟社會情勢較為相關，由所指派之人員亦較能掌握相關經濟社會時事之脈動。\n\n三、最低工資原則於核定後次年一月一日實施，為使審議會瞭解最低工資實施後，整體經濟社會變化情形，並使充分掌握相關審議參採資料代表之意涵，爰為第三項規定。有關研究小組蒐集、研究資料之範疇均係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採資料有關，諸如分析年度變動幅度及預測未來可能之變化，規定由研究小組作成相關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供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旨在促使最低工資之審議更為周延並聚焦，併予敘明。","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n\n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n\n一、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四人由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學者專家擔任，其餘由同條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代表各推薦一名。\n\n二、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一人。\n\n第一項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九條所定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說明":"一、第一項定明審議通過最低工資之核定公告實施程序。\n\n二、第二項定明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經行政院不予核定後之處理機制。","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n\n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說明":"最低工資原則自次年一月一日實施，惟為使其實施更具彈性，爰就另定實施日期情形為規範。","增訂":"第十四條　經行政院核定之最低工資，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一月一日實施。"},{"說明":"一、為利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與本法所定最低工資制度接續，並避免因本法施行後，尚未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因第十八條規定，產生工資保障制度空窗期之疑慮，影響勞工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為確保勞工工資權益，爰於第二項定明第一次公告實施之最低工資數額之限制。","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n\n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說明":"最低工資之監督及檢查，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十章「監督與檢查」及其他相關規定為之。","增訂":"第十六條　最低工資之監督及檢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說明":"一、第一項定明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者之處罰及得衡酌加重法定罰鍰至一定額度之情節予以規範。\n\n二、為落實最低工資制度之目的，地方主管機關除應依第一項規定就違反者，處以罰鍰處罰外，於第二項定明應為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影響名譽處分、限期令其改善及就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藉以督責雇主確實遵循法規。\n\n三、為使裁處更符合比例原則，爰於第三項定明裁處罰鍰輕重，得審酌之因素。","增訂":"第十七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n\n經依前項規定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基準。"},{"說明":"為因應本法公布施行後，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過渡期間之法律適用情形，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八條　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說明":"為使最低工資制度能有充分之準備時間，以順利銜接基本工資制度，爰授權行政院訂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2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