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2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8:17+08:00","提案人":["陳培瑜","邱志偉","王婉諭"],"連署人":["黃國書","鍾佳濱","陳瑩","吳玉琴","黃秀芳","邱顯智","江永昌","洪申翰","陳歐珀","林淑芬","趙天麟","許智傑","邱泰源","吳思瑤","陳素月","莊競程"],"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0-24","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88號","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41788","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邱志偉、王婉諭等19人，鑒於我國運動產業日趨興盛，所衍生出之黃牛票販售爭議有待解決，而職業與業餘運動業因不適用勞基法而產生之退休金與職業安全機制付之闕如；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簽賭與妨礙賽事公平隱患；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漠視運動員工會團體對於運動產業健全之貢獻等問題，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多尚為起步階段，諸多典章制度與運動員權益問題仍需各方利害關係人之討論。查我國職棒、職籃、女足等工會成立以降，相關建言與倡議均對我國運動產業之進步有顯著效益。然考量我國相關產業量體有限，運動員工會之組織與維持尚屬不易，爰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基於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之立場，提供相關運動員團體組成之支持，除基本人員維持協助外，相關團體協約簽定之獎、補助，鼓勵相關團體應積極建立對外窗口，均將會是藉由國際經驗加速提升我國職業運動發展進程的重要投入。","增訂":"第七條之一　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n\n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承認、輔導、業務費用與基本人事費、團體協約簽定之獎、補助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現行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業別中，我國職業運動業尚屬不適用勞基法，同時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之「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亦被部分排除適用，致生近年來諸多職業運動現場勞健保投保問題、職業安全問題，以及運動員無法像國外職業運動具有退休金相關規劃狀況。\n\n三、經勞動部揭示，前述之法律設計均保留尊重主管機關依產業實際需求規劃行政作為空間，故新增本條文課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善盡責任，與相關產業共同完善現行制度不足之處。","增訂":"第七條之二　職業與業餘運動業雇主應善盡勞、健保之責任。\n\n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職業運動業建立運動員退休金制度、職業安全衛生規範。"},{"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首重於建立球迷對於賽事的信任，而中華職棒六次假球對於國內職棒運動發展造成的衝擊，迄今依然尚未弭平。然而，在目前的簽賭與妨礙賽事公平之法律設計中，僅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其投注標的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然針對尚未納入其投注標的之主流賽事，如籃球、排球、足球等，如有相關疑慮均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事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n\n三、為完善相關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爰新增本條文，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完善之防賭政策外，亦要求應優化現行之防賭基金制度、並且參考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條文設計，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概念，針對意圖染指相關賽事之不法份子進行加重處分之設計，以維我國運動產業發展之健全，並維護國人對於相關賽事之信心。","增訂":"第七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職業運動業之防賭政策，並協助完善防賭信託基金等具體防賭作為。\n\n除適用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投注標的賽事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業與業餘運動業賽事，如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目前實務手法中，交易形式並不僅限於金額之對價，為完善相關法源依據，爰將本條第二項之構成要件以「超過票面金額」、「定價販售」、「其他形式對價交易」等不同交易樣態呈現。","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n\n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或其他形式對價交易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2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