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2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8:23+08:00","提案人":["陳培瑜","吳思瑤","王婉諭","邱志偉"],"連署人":["黃國書","鍾佳濱","吳玉琴","黃秀芳","邱顯智","江永昌","陳歐珀","洪申翰","陳瑩","林淑芬","莊競程","許智傑","邱泰源","趙天麟","陳素月"],"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0-24","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789號","laws":["01121"],"提案編號":"20委10041789","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吳思瑤、王婉諭、邱志偉等19人，鑒於近年來國際體育賽事廣納具國籍血統之選手已為主流趨勢，為增加我國競技體育之競爭力，擴充我國體育運動代表隊之人才庫與選材可能，爰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現行國籍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係為該次國籍法修正中，調整過去僅中華民國國籍父系子女可取得國籍之條件，改為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取得國籍。同時，該次亦保留修法時間點未滿二十歲，且母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子女者亦回溯適用。\n\n二、然以現行國際體育賽事之具血緣球員之認定，多可放寬至向上三代內直系血親具該國國籍者均可不必受是否有一定時間居住事實，或是取得國籍後一定時間方可代表出賽之限制，故如現有選手之父或母為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九日前出生，且其父或母之母方為中華民國國民，雖該球員依國際體育組織規範可代表我國出賽，但因現有國籍法之規定，反會因其父或母無法取得國籍，進而使我國失去爭取具台灣血統之優秀海外球員效力之可能。\n\n三、查近年來國際體育賽事廣納具國籍血統之選手已為主流趨勢，為擴充我國體育運動代表隊之人才庫與選材可能，增加我國競技體育之競爭力，爰擬具「國籍法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並援用「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精神，設定歸化球員列管期限及撤銷歸化許可之但書。","增訂":"第六條之一　外國人之父母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已滿二十歲，且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有符合奧、亞運項目國際體育組織規範，得於取得國籍後直接代表我國參與國際賽事者，得經本人同意後，由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歸化，並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與教育部共同會商後，經行政院核准成立。\n\n依本條申請歸化通過者，自歸化核定日起五年內受教育部列管，如未依教育部通知之期限、地點配合國家代表隊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得撤銷其歸化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2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