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2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櫂豪等16人及委員余天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2366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1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90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8:29+08:00","提案人":["吳思瑤","邱志偉"],"連署人":["劉世芳","湯蕙禎","張其祿","賴香伶","黃秀芳","江永昌","陳歐珀","林淑芬","吳玉琴","洪申翰","陳瑩","鍾佳濱","蘇巧慧","陳培瑜"],"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2-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17號","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41817","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邱志偉等16人，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健全運動產業良好之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並為國民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係於一百年七月六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歷經二次修正，鑒於近年國內運動賽事或活動蓬勃發展，帶動國民參與體育休閒活動風氣，為促進運動賽事或活動觀賞人口提升之效益及健全產業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相關管理措施，以保障國民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運動產業為體育政策之重要主軸，除提高運經濟產值，亦能帶動健康、活力等社會投資，國民運動參與之權利，不因社會經濟地位而受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國家應建立國民運動參與之平等友善環境，以保障運動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應有之權利，然不正當轉賣特定表演活動票券之行為，係妨礙運動賽事及活動之重大犯罪行為，主管機關應訂定罰鍰標準，予以懲戒。（增訂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近年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風氣漸盛，有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或取票憑證（以下簡稱票券）等亂象，對消費者權益產生衝擊。因此針對其票券之販售，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及保障消費者購買票券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並確保票券正常流通。又本項所定運動賽事或活動，例如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之運動賽事，包括職業運動賽事、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等，或與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活動。\n\n三、考量以透過購買票券並加價販售（包括意欲販售所為之陳列）或定價販售（例如取得公關票，另定價格販售）方式牟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真正以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為目的而購買票券之消費者之權益。為遏止該行為，維護一般民眾購買票券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針對票券加價販售、定價販售之行為應處以罰鍰，同時於第五項訂定排除行為人取得票券之必要費用。至於罰鍰之額度，係考量加價販售之不法所得，並參考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罰鍰倍率，故以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又如票券之券面已明確載有票面金額者，即以票面金額計算罰鍰；如票面金額不明確或為零元時，即按該票券之座位，對照所應販售之票面金額，作為「定價」計算罰鍰，例如公關票之座位係與原票面金額一千元之座位相等，即應以一千元之十倍至五十倍計算罰鍰，併予敘明。\n\n四、依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不正當票券轉售行為須已經出售票券，達到轉售圖利既遂的行為，方能處罰，倘若僅有意圖轉售圖利，但票券尚未賣出，其轉售圖利未遂時，依現行法規仍無法處罰，爰引用刑法預備犯概念，俾利使非供自用、意圖轉售謀利者，即可加以處罰，有效打擊不正當票券轉售行為，爰於第三項訂定預備犯之罰鍰。\n\n五、目前票券多透過網路平臺販售，為避免以蒐集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買票券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等不正方式大量取得票券，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有處以刑罰之必要，爰於第四項明定有是類行為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六、為利取締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行為，有請警察機關予以協助之必要，爰於第六項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違規事實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七、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以遏阻加價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行為，檢舉人之身分有予以保密之必要，且應有獎勵機制，提高檢舉誘因，爰於第七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因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行為或訴訟程序中，均應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並得酌予獎勵。\n\n八、主管機關對於第七項所定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對檢舉人之保密及獎勵機制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完備相關程序及機制，爰於第八項明定授權訂定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另有關管轄機關，原則係以運動賽事或活動之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轄機關；如運動賽事或活動將於多個地方舉辦者，則以最先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轄機關，相關規範將於本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予以明定，併予敘明。","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n\n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之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二項所定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第二項至第四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2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