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3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影法第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8:38+08:00","提案人":["林昶佐","林楚茵","趙天麟","吳思瑤"],"連署人":["劉世芳","羅致政","林靜儀","許智傑","鍾佳濱","何欣純","張宏陸","張廖萬堅","洪申翰","陳培瑜","蔡培慧","賴品妤","羅美玲","林宜瑾","邱議瑩"],"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0-24","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20號","laws":["02405"],"提案編號":"20委10041820","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林楚茵、趙天麟、吳思瑤等19人，現行電影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電影廣告片時間，有不當限制營業自由之虞。為平衡電影片映演業營業自由及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爰擬具「電影法第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主管機關依此條之規定，在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惟依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中合憲性之爭點，「不分映演電影片新舊性質，一律限制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9分鐘之規定，除有限制映演業營業自由與干涉自由競爭市場機制而難認可達成本法立法目的情形外，其法源依據之本法第十四條之授權主管機關得規定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之權限，亦有不當限制營業自由之虞。」爰刪除第十四條條文。\n二、為使消費者消費前，能事前得知映演業之映演時間安排，以決定是否至其映演場所消費，新增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揭示電影片之廣告片片長、其他廣告片、電影片長，設置網路訂票系統者，亦同。\n三、主管機關可於依照消保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草案第十五條，未遵守其揭示之映演時間，消費者得要求退費，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2405","law_name":"電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影法第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n\n二、電影事業：指從事下列各業之事業：\n\n(一)電影片製作業。\n\n(二)電影片發行業。\n\n(三)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n\n(四)電影片映演業。\n\n三、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n\n四、電影從業人員：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技術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n\n五、映演人：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n\n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其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law_content_id":"02405:02405:2015-05-22-全文修正:3","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有關映演時間、電影片之廣告片、其他廣告片之定義，以資明確。\n\n二、其他各項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n\n二、電影事業：指從事下列各業之事業：\n\n(一)電影片製作業。\n\n(二)電影片發行業。\n\n(三)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n\n(四)電影片映演業。\n\n三、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n\n四、電影從業人員：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技術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n\n五、映演人：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n\n六、映演時間：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其他廣告片、電影片之片長。\n七、電影片之廣告片：指宣傳電影片之預告樣片及其他結合電影片內容之影像。\n八、其他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外之廣告影像。\n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其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現行":"第十四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405:02405:2015-05-22-全文修正:1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主管機關依此條之規定，在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惟依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中合憲性之爭點，「不分映演電影片新舊性質，一律限制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9分鐘之規定，除有限制映演業營業自由與干涉自由競爭市場機制而難認可達成本法立法目的情形外，其法源依據之本法第十四條之授權主管機關得規定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之權限，亦有不當限制營業自由之虞。」\n\n三、本條刪除後，主管機關可於依照消保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草案第十五條，未遵守其揭示之映演時間，消費者得要求退費，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修正":"第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十五條　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將其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之。電影片映演業設置網路訂票系統者，亦同。\n\n映演人映演電影片時，應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前項所載事項。\n\n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為執行電影片分級制度，有確認電影片觀眾之年齡、條件必要者，得要求觀眾出示證明。\n\n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映演場所或電影票券之顯著處明確標示投保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law_content_id":"02405:02405:2015-05-22-全文修正:15","說明":"一、為使消費者消費前，能事前得知映演業之映演時間安排，以決定是否願意至其映演場所消費，新增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揭示電影片之廣告片片長、其他廣告片、電影片長，設置網路訂票系統者，亦同。\n\n二、其他各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將其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電影片之廣告片片長、其他廣告片、電影片長，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之。電影片映演業設置網路訂票系統者，亦同。\n\n映演人映演電影片時，應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前項所載事項。\n\n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為執行電影片分級制度，有確認電影片觀眾之年齡、條件必要者，得要求觀眾出示證明。\n\n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映演場所或電影票券之顯著處明確標示投保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