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3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07/112430210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07/112430210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07/11243021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07/11243021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4780000"}],"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9:03+08:00","提案人":["吳玉琴","黃世杰","許智傑"],"連署人":["蘇巧慧","江永昌","陳歐珀","洪申翰","王美惠","張宏陸","賴品妤","黃秀芳","邱泰源","陳秀寳","陳培瑜","沈發惠","鍾佳濱","陳靜敏","賴惠員"],"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1-29","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28號","laws":["04650"],"提案編號":"20委10041828","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黃世杰、許智傑等18人，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並將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為配合修正公布後之法律，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同年八月十六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n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之修正，爰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以符法制。","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其服役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學校負擔。\n\n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n\n前項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n\n依第二項規定，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六十日未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或未繳納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者，溯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視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n\n依本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額，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額調整。\n\n本法所定繳納保險費之規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12","說明":"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將第七項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第十條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其服役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學校負擔。\n\n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n\n前項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n\n依第二項規定，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六十日未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或未繳納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者，溯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視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n\n依本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額，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額調整。\n\n本法所定繳納保險費之規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