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3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9:09+08:00","提案人":["吳玉琴","黃世杰","許智傑"],"連署人":["蘇巧慧","黃秀芳","賴惠員","江永昌","邱泰源","王美惠","陳歐珀","陳秀寳","洪申翰","陳培瑜","張宏陸","沈發惠","賴品妤","陳靜敏","鍾佳濱"],"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0-24","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30號","laws":["05151"],"提案編號":"20委10041830","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黃世杰、許智傑等18人，鑒於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為配合修正公布後之法律，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將第四項序文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現行":"第二十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n\n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四、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六、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八、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九、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十、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26","說明":"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修正第四款引據之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n\n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四、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六、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八、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n九、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n十、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現行":"第二十四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n\n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n\n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n\n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n\n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n\n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27","說明":"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修正第二款引據之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四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n\n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n\n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n\n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n\n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n\n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現行":"第二十七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n\n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n\n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n\n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30","說明":"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修正第三項引據之條次。","修正":"第二十七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n\n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n\n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n\n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