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3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0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9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621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9:24+08:00","提案人":["李昆澤","林靜儀","賴瑞隆","林昶佐"],"連署人":["羅致政","鍾佳濱","王美惠","黃世杰","陳亭妃","陳靜敏","邱志偉","陳素月","何欣純","蘇巧慧","陳秀寳","張廖萬堅","羅美玲"],"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1-13","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36號","laws":["07224"],"提案編號":"20委1004183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靜儀、賴瑞隆、林昶佐等17人，為促進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規範及監督機制，改善現有道路交通事故頻傳之亂象，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4","law_nam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立法目的。\n\n二、闡明為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及推動體制，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法。"},{"說明":"一、道路交通活動與生活息息相關，道路交通文化更係全體用路人共同行為表現之集合，爰闡明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增訂":"第二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及文化。"},{"說明":"一、中央政府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之責任。\n\n二、道路建設或管理機關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之責任。","增訂":"第三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n\n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n\n道路建設或管理機關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應依法設置及管理相關設施，並優先考量用路人安全。"},{"說明":"地方政府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之責任。","增訂":"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說明":"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廠與銷售商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之責任。","增訂":"第五條　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應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車輛或零組件之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策。"},{"說明":"車輛所有人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之責任。","增訂":"第六條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說明":"車輛駕駛人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之責任。","增訂":"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說明":"行人、汽機車駕駛等所有用路人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之責任。","增訂":"第八條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並盡力防止道路交通之危險。"},{"說明":"駕駛人必須接受適當之教育以獲得駕駛車輛的資格，並應建立檢核機制，以確保駕駛人有正確駕駛車輛。","增訂":"第九條　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加強駕駛人教育，並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說明":"車輛構造、材料及製造方式等相關技術日新月異，政府需規範最新安全標準與檢查方式，俾供車輛製造廠遵守並進行車輛研發與製造，以確保車輛安全性。","增訂":"第十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制度。"},{"說明":"一、政府應建立人本交通用路環境，並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最優先事項，並從3E交通工程（Engineer）、教育（Education）及執法（Enforcement）三種面向全方位進行道路安全改善。\n\n二、中央政府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應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內容包含\n\n(一)道路安全衝擊評估\n\n(二)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績效指標\n\n(三)道路安全檢核\n\n(四)道路安全檢查\n\n(五)道路評估計畫\n\n(六)高風險地點\n\n(七)深層調查\n\n(八)路網運作\n\n(九)路網安全排序\n\n(十)效益評估工具\n\n等強化交通安全措施，明定交通部應建立相關規範。\n\n三、為促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區道路安全，符合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交通部應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項安全檢核以符合規範。\n\n四、為促進公路交通安全，公路之修築應從規劃與設計階段（包含綜合規劃、初步設計、細部設計）、建造與履勘階段及通車階段開始符合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道路安全檢核，確保公路安全性。\n\n五、為確保提升道路品質，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由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訂立相關規範，並每三年檢討之。","增訂":"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優先，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n\n涉及道路安全檢核機制、道路基礎設施安全及管理相關規範等，應定期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檢討，並得邀請民間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檢討期間不得逾三年。"},{"說明":"一、各級政府應健全汽車運輸業法規及落實監理制度，並督導管理業者強化安全治理。其他未列入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則仍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督導落實安全治理。\n\n二、因工作所需而駕駛車輛的駕駛人涉及乘客及交通安全，應保障駕駛人必須有良好的工作條件，政府須提出合理工作條件讓事業得以遵守。","增訂":"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運輸業安全治理，及協助勞動主管機關推動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勞動條件改善。"},{"說明":"一、錯誤的用路行為將會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政府應對國民就交通安全知識進行教育及推動交通安全教育普及。\n\n二、各級政府應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普及，建立國人對安全之價值判斷與行為模式。","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說明":"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部分因素來自於不正確的用路行為或駕駛行為，為降低用路人違規機率，應針對違規狀況予以取締、處罰。","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說明":"一、道路交通事故種類繁多，當下亦可能發生二次事故，並對民眾生活有莫大影響。因此，當事故發生時，應有適當措施處理事故，避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危害。\n\n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傷者可能面臨地處偏遠或傷勢嚴重必須緊急處置的狀況，因此必須充實適當之救護設施或制度。","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說明":"用路人的風險意識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有甚大影響，透過保險制度可提升用路人風險意識。","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識，應妥適規劃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措施。"},{"說明":"一、道路交通安全需要透過學術與實務工作整合各種相關議題。為能夠採用科學方法解決安全問題，應積極建立相關試驗研究制度、促進研究開發。\n\n二、道路交通事故肇因複雜，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其肇因亦會隨之演進，須有對應的研究調查，方能了解肇因，進而提出改善對策。\n\n三、應定期檢討改善道路安全相關科學技術發展及交通事故資料內容及應用的適切性，確保相關方式能與時俱進，並且確保資料內容格式統一符合交換標準。","增訂":"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n\n各級政府應採取相關研究調查等必要措施，以明確道路交通事故之肇因及改善方法。\n\n前兩項之科學技術發展資料及交通事故資料應公開，並定期檢討資料內容適切性，及確保資料內容格式統一符合交換標準。"},{"說明":"一、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是需要長期進行且建立妥善規劃的業務。一個長期發展計畫得以讓各行政機關有適當的依循，得以據此發展各主管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計畫。\n\n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應於前一階段計畫結止日前一年起，規劃下一階段計畫。","增訂":"第十八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送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前項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應依據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擬訂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計畫期間不得低於四年，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說明":"各部會應依循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計畫，訂定每年度的具體可實行的推動計畫，讓地方政府得以依循訂定地方所需的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增訂":"第十九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n\n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說明":"地方政府為能夠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必須依循中央及部會所公布的發展計畫與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的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增訂":"第二十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八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前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說明":"為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事務，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增訂":"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代表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n\n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說明":"為落實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增訂":"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說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政策或措施需有相當經費支應，鑒於道路交通安全至關重要，各級政府均應提供足夠經費並合理分配。","增訂":"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說明":"一、為使人民能瞭解及監督道路交通安全，應每年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同時檢討其執行成效。\n\n二、政府應每年公告交通安全改善成效報告書。","增訂":"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事故統計資料，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n\n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各級政府應逐年發布交通安全改善成效報告書，公告內容應包含：\n\n一、過往改善措施之成效追蹤，追蹤期不得低於五年。\n\n二、前一年度交通事故、直接或間接肇因等相關統計。\n\n三、該年度各項交通安全改善計畫、規劃辦理進度。\n\n四、下一年度預計改善規劃。\n\n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建議應紀錄之事項。"},{"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課題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時，各級政府為求安全改善，可向其他行政機關請求協助。","增訂":"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說明":"一、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經緯萬端，應整合科學技術、行政管理及國家資源，並調和民眾意向，方得以順利推動。因此，各級政府得聘請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使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更週詳。\n\n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交通安全改善諮詢人才資料庫，以利各級政府推動交通安全建設及管理改善，且資料庫名單應公告之。","增訂":"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交通安全改善諮詢人才資料庫，協助各級政府推動交通建設及管理改善。\n\n資料庫成員應公開徵詢學者專家、個人及社會團體代表，並公告之。"},{"說明":"日出條款。","增訂":"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令。"},{"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