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3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0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9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621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9:27+08:00","提案人":["陳亭妃","陳秀寳","吳琪銘","莊瑞雄"],"連署人":["蘇治芬","陳明文","蘇震清","黃世杰","王美惠","李昆澤","張宏陸","蔡易餘","賴瑞隆","何志偉","羅美玲","陳培瑜","洪申翰","吳玉琴"],"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1-13","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37號","laws":["07224"],"提案編號":"20委1004183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陳秀寳、吳琪銘、莊瑞雄等18人，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日漸嚴峻，2022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以上、事故件數高達37.5萬件以上，死傷總人數更是突破50萬人，創歷年新高，顯已成為我國近年亟欲改善之國安及社會問題。惟我國交通相關議題事權未統一，實非單一主管機關得獨立解決。為落實聯合國揭示之「2050年交通零死亡」以及行政院會通過之「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之死亡人數降低30%之目標，打造人本交通環境，實踐3E政策之精神。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權責之層級，設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審核機制，並依中央與地方之交通主管機關性質，分別訂定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與會報等，以全面落實我國之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期能凝聚各級政府與民間力量，洗刷我國交通惡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4","law_nam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則"},{"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國家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終極目標為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需結合各級政府與全民共同努力，經有系統之綜合規劃，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為建立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事業與國民推動、維護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指引，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及推動體制，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明定道路與車輛之範圍，交通寧靜區及汽車運輸業定義。\n\n二、依據公路法規定，汽車運輸業包括公路汽車客運業、巿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等九大事業。","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道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道路。\n\n二、車輛：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車輛。\n\n三、交通寧靜區：指依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二章規定，劃設之道路寧靜式交通策略路段。\n\n四、汽車運輸業：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四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說明":"一、道路交通活動與生活息息相關，道路交通文化更係全體用路人共同行為表現之集合，爰闡明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n\n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增訂":"第三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及文化。"},{"說明":"一、中央政府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為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中央政府負責制（訂）定、推動相關法規及計畫；並應與時俱進，定期評估及滾動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成效，並定期公布相關政策之推動狀況，以供社會各界瞭解及監督。\n\n三、地方政府負責執行交通安全事務，中央政府應為必要之督導；如有需要，並應適時協助，以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項之執行。\n\n四、中央政府應訂定全國通用之標線、標誌與號誌設計原則與設置規範，並定期檢討現行規範，讓標線、標誌與號誌的使用更能達到交通安全之目的。","增訂":"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n\n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n\n中央政府為確保交通安全，應訂定全國通用之標線、標誌與號誌設計原則與設置規範，並定期檢討相關規範，規範內容應詳盡且包含必要圖說。"},{"說明":"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就其轄區內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定期評估相關執行結果；另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其檢討情形加以定期公布，以利各界瞭解監督。\n\n三、道路交通安全課題涉及不同領域與主管機關，各行政機關制定政策或法令時應注意是否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此外，交通政策及規劃亦需與區域之整體設計有所連結，確保人行空間不致限縮，達到「人本交通」之目標。\n\n四、為保護兒童通學安全，地方政府應針對學校全面規劃推動交通寧靜區，實施三十公里以下限速。","增訂":"第五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並執行之。\n\n地方政府於制（訂）定政策或法令時，應參酌合宜之都市計畫，並注意是否有助於提升整體道路交通安全。\n\n為保護兒童通學安全，地方政府應針對學校全面規劃推動交通寧靜區，實施三十公里以下限速。"},{"說明":"一、定明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等廠商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廠商應依科學技術或專業水準及發展情形，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之車輛或零組件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應配合及遵守關於安全性之相關法令及政策。","增訂":"第六條　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應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車輛或零組件之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策。"},{"說明":"一、定明車輛所有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車輛所有人未必均為駕駛車輛者，倘其疏於維護車輛之安全性能，或將其車輛借予無駕駛執照者或飲酒者駕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恐生相當危害，爰定明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係處於安全之狀態；此外，車輛所有人並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增訂":"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說明":"一、定明車輛駕駛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駕駛人應依法進行車輛之安全檢查工作，除日常維護、定期檢驗外，於駕駛前亦應確認胎壓狀況、燈具作用、煞車制動、儀表反應等與車輛行駛安全相關之機制是否正常，以確保車輛運作正常；另駕駛人於駕駛車輛時亦應注意安全，避免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n\n三、國家應積極落實確保駕駛人安全駕駛之能力，並透過加強教育與駕照管理制度，或優化相關制度及條件等措施，提升交通安全。","增訂":"第八條　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n\n各級政府應確保交通工具之駕駛與操作安全，並應對交通工具駕駛人採取必要措施。"},{"說明":"一、定明行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行人為用路人之一，亦需遵守道路通行法規，並盡力防止發生道路交通危險。\n\n三、為落實保障行人交通安全與權利，各級政府應於交通政策與相關措施上，盡力落實人本交通之理念，並確保能提供行人安全之用路環境。","增訂":"第九條　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並盡力防止道路交通之危險。\n\n各級政府應於交通政策、法規、制度、系統等措施積極落實人本交通之理念，並應積極於人口密集處等必要地區鋪設人行道、行人徒步區等設施。\n\n各級政府應積極檢討住宅區、商店街、校園周邊等地之騎樓公共通行空間遭占用之問題，保障行人安全之用路權益。"},{"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說明":"車輛駕駛人應接受適當之駕駛教育訓練，並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始得取得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爰中央政府應建立能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基本安全駕駛技能及知識之訓練、駕駛執照考驗、資格管理等相關駕駛人監理制度。","增訂":"第十條　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說明":"一、車輛構造、材料及製造方式等相關技術日新月異，中央政府應接軌國際以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訂定相關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供車輛業者依循及研發製造車輛，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等監理制度。\n\n二、上開事項涉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如交通部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經濟部之應施檢驗商品等，則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制度。"},{"說明":"各級政府應建立以人為本交通環境，並完備安全道路交通環境，制（訂）定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確保所有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應優先投入相關經費辦理易肇事路段及相關主要危險因素改善措施。","增訂":"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相關管理措施。"},{"說明":"汽車運輸業係指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參照），依法為政府特許行業，且汽車運輸業車輛頻繁使用道路往來運送，爰特別針對汽車運輸業之安全管理，各級政府應健全汽車運輸業法規及落實監理制度，並督導管理業者強化安全治理。其他未列入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則仍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督導落實安全治理。","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為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運輸業安全治理。"},{"說明":"正確之用路行為及觀念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各級政府教育、交通、警政、衛生福利等相關部門應分別落實學校、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推廣宣導活動，共同建立國人正確之安全價值判斷、行為模式及文化。","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說明":"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部分係因不正確之用路行為或駕駛行為，為維持道路交通秩序，並降低用路人違規機率，各級政府應針對各種違規行為予以持續稽查取締、處罰。","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說明":"及時之救護，有助於降低事故死傷之嚴重程度，挽救生命於垂危，爰消防、衛生主管機關應充實緊急救護、救援設備及完善緊急醫療體系。","增訂":"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說明":"保險制度能有效將道路風險轉由道路風險製造者承擔，以提高其風險意識，警惕其用路行為，並鼓勵用路人採取正確用路態度及低風險之用路行為。因此，中央政府應透過有效之保險制度設計，將風險成本內部化，以提升用路人之道路風險意識。","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識，應妥適規劃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措施。"},{"說明":"政府應積極落實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制度，以保障交通事故之被害人與家屬等相關人權益，並避免其因交通事故受有不當之財產上損失。","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完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保障制度，並援助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請求等必要制度與措施，以優化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其遺族）的損害賠償。"},{"說明":"一、各級政府應透過科學研究方法及科學技術發展運用，謀求更進步、更有效之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方法，保障用路人之安全。\n\n二、為促進相關事故調查措施之發展，並促進整體交通安全體制全面性改善，政府應積極落實交通事故相關之資訊公開，以利我國交通安全研究與技術之發展，並促進公民參與及監督，以利交通安全之發展。","增訂":"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n\n政府應統一資料格式，並整合、公開交通事故統計等必要資訊，採取精進事故相關數據資料之蒐集與應用之必要措施，以增進人民對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說明":"一、現行各級政府執行道路安全事務係依據行政院訂定「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改善道路安全工作上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且該計畫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n\n二、道路交通安全之改善需長期進行及妥善規劃，而長期性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得以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適當依循，據此發展各主管業務範圍內之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增訂":"第二十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送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前項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應依據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擬訂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說明":"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規劃年度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使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以依循訂定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增訂":"第二十一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n\n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說明":"為能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依循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之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加以執行。","增訂":"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八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前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說明":"一、為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事務，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n\n二、行政院由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會報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增訂":"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代表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n\n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說明":"一、為調查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及系統性問題，促進交通安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得採取必要措施，並且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重大運輸調查工作之進行，爰訂定第一項。\n\n二、為避免重大運輸事故之發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彙整並公告重大運輸事故以及影響人民之普遍或重大交通問題，以利公眾知悉與監督，必要時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政策與法規建議，以利修正並促進交通安全，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二十四條　為落實重大運輸事故及系統性問題之調查與鑑定工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完成調查工作，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或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者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n\n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定期公布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以及影響交通安全之普遍或關鍵因素。"},{"說明":"一、為落實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n\n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增訂":"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n\n前項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人員組成，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則"},{"說明":"一、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政策或措施需有相當經費支應，鑒於道路交通安全至關重要，各級政府均應提供足夠經費並合理分配。\n\n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罰鍰收入，應訂定相當比例使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以減少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之事件與事故之發生，其比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之。","增訂":"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n\n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罰鍰收入，應訂定相當比例使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其比例由交通部訂定之。"},{"說明":"為使人民能瞭解及監督道路交通安全，應每年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同時檢討其執行成效。","增訂":"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事故統計資料，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n\n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課題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時，各級政府為求安全改善，可向其他行政機關請求協助，例如：因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時，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配合提供死因資料庫等必要之醫療資料。","增訂":"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說明":"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經緯萬端，應整合科學技術、行政管理及國家資源，並調和民眾意向，方得以順利推動。因此，各級政府應聘請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應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使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更週詳。","增訂":"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應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說明":"明定本法推動之關鍵績效指標，應符合行政院會通過之「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短期於民國119年前達到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降低百分之三十之目標，長期朝交通事故零死亡目標願景努力。","增訂":"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於民國一百十九年前，全國各縣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應降低百分之三十，長期應達成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願景。"},{"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