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3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21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21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8830000"}],"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9:52+08:00","提案人":["王美惠","陳明文"],"連署人":["黃世杰","吳玉琴","許智傑","羅致政","陳歐珀","黃秀芳","林俊憲","余天","蔡易餘","陳培瑜","鍾佳濱","張廖萬堅","邱泰源","江永昌","蘇治芬","湯蕙禎","賴惠員","陳靜敏"],"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1-13","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67號","laws":["01195"],"提案編號":"20委10041867","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陳明文等20人，基於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危老建物重建計畫，有效利用公有財產，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以來，對促進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及改善居住環境安全，成效逐漸顯現。然而，目前新建建築物的起造人在擬定重建計畫時，需獲得重建計畫範圍內所有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但本條例未規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的參與重建規範。若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重建計畫，仍需依照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辦理，導致程序延宕。\n二、為了激勵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爰增訂本條例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除非公有財產有其他合理利用計畫而無法參與重建，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的情形，否則應依本條例參與重建，並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的限制。此外，也訂定在協議合建時，由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公有財產價值及透過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確定市價後，由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機關直接協議重建分配價值比率等相關機制。","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促進危老建築物重建計畫的推進，並提高居住環境的安全，特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重建計畫，以期公有財產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在本項修法中，明確指出，除三種特定情形外，應讓位於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參與重建，並取消相關的公有財產管理法令限制。三種特訂情形如下：(一)有合理利用計畫而無法參與重建的，例如已有由財產主管機關核准的利用或開發計畫，或已編列預算執行的，或已納入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範圍的等情形；(二)防止私有產權整合後，大面積的公有土地被強制參與重建，形成不公情形，故設定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可排除參與重建；(三)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的情形，應優先評估採用都市更新方式辦理。\n\n三、為保持公有財產參與危老建物重建的彈性，明定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的方式，包括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如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依相關規定協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重建。\n\n四、在公有財產協議合建的部分，考慮到重建前後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價值、重建成本、土地所有權人與起造人投入的成本及重建分配價值比率等因素的合理性，應由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評估，並經由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公有財產管理機關依評定市價協議重建分配價值比率，以期加快辦理流程並保持其彈性。若採標售方式，無法確定優先承購者時，起造人應以相同條件享有優先承購的權利，以明確規定。\n\n五、第三項授權財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執行細節，以利實務執行。","增訂":"第五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下列情形外，應參與重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n\n一、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n\n二、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n\n三、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n\n前項公有財產參與重建得採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方式處理；其採協議合建時，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價值與重建成本，經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行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各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依評定市價逕行協議其重建分配價值比率；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起人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n\n前二項公有財產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之情形、公有財產參與重建方式之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