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3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陳柏惟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4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8070200300"}],"議案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9:55+08:00","提案人":["王美惠","陳亭妃"],"連署人":["蔡易餘","許智傑","張宏陸","羅致政","張廖萬堅","何志偉","黃世杰","陳歐珀","陳培瑜","邱泰源","吳玉琴","余天","黃秀芳","鍾佳濱","江永昌","林俊憲","蘇治芬","湯蕙禎","賴惠員","范雲"],"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2-11","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68號","laws":["01175"],"提案編號":"20委10041868","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陳亭妃等22人，鑑於近期屢屢發生新型改造槍砲傷人事件，引起社會大眾恐慌。為了加強國內的治安維護，更嚴格地管理非制式槍砲的來源，遏止幫派與組織犯罪分子在公共場合進行開槍行為，爰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不斷查獲新式的改造槍械，該現象更衍生多起令社會矚目的傷亡事件。經過統計，高達八成的非正規槍械來自於模擬槍的改造，顯有必要加強對非正規槍械的溯源管理。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增訂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n二、公共場所的開槍行為已引發大眾恐慌，為遏止幫派及犯罪組織成員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傷人，造成大眾恐慌，增訂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之特別處罰規定。\n三、近期頻繁出現開槍後立刻自首的案例，意圖利用法律規範逃避法律責任，此行為企圖通過法律漏洞尋求刑責的減免。因此，參考刑法第六十二條的修正意旨，對本條第一項進行修正，由原先的「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改為「得減輕其刑」，以便在行為人預謀開槍後立即自首的情況下，能夠讓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裁決，避免行為人通過預先規劃利用法律規範逃避刑責。若行為人自白並提供所有槍砲、彈藥、刀械的來源及去向，且由此查獲或阻止了重大的治安事件，原則上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亦正為「得減輕其刑」，旨在讓法律的執行更加符合個案的公正與公平，防止法律被不當利用，並維護社會的公正正義。","對照表":[{"law_id":"01175","law_nam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n\n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n\n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n\n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n\n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說明":"隨著科技持續進步，槍砲和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材質也在不斷地更新升級。考慮到國內製造的模擬槍和遊戲用槍在外形、尺寸及材質上皆高度仿真，為防止這些槍枝零件被改造並用於組裝非正規槍械，爰有必要增訂有關槍砲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的規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公告。","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n\n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n\n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n\n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n\n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了在各種類型的槍砲、彈藥及模擬槍類別出現認定爭議時，能夠有更為精確及周延的判定，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選派相關機關（構）的代表以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該小組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修正":"第五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期公共場所的開槍犯罪事件頻繁發生，不僅造成受害人的身心傷害，也對廣大公眾造成了恐慌與心理壓力。為了有效地遏制此類犯罪行為，並防止通過媒體報導產生不良的模仿效應，爰對在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出入的公共場所中持有本條例規範的槍砲為開槍之行為明定其處罰。","修正":"第九條之一　持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二項之罪，不得減輕其刑。"},{"現行":"第十三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175:01175:1997-11-11-全文修正:13","說明":"依據內政部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台（八六）內警字第八六七O六八三號公告的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表，炸彈及爆裂物的主要組成零件都被列為受管制物品。定明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者，依本條處罰，以資明確。","修正":"第十三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十八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n\n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n\n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n\n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75:01175:1997-11-11-全文修正:18","說明":"近期頻繁出現開槍後立刻自首的案例，意圖利用法律規範逃避法律責任，此行為企圖通過法律漏洞尋求刑責的減免。因此，參考刑法第六十二條的修正意旨，對本條第一項進行修正，由原先的「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改為「得減輕其刑」，以便在行為人預謀開槍後立即自首的情況下，能夠讓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裁決，避免行為人通過預先規劃利用法律規範逃避刑責。\n\n此外，本條第四項規定，若行為人自白並提供所有槍砲、彈藥、刀械的來源及去向，且由此查獲或阻止了重大的治安事件，原則上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現亦將此規定修正為「得減輕其刑」。透過這樣的修正，旨在讓法律的執行更加符合個案的公正與公平，防止法律被不當利用，並維護社會的公正正義。","修正":"第十八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n\n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n\n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n\n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