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3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0:19+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first_time":"2023-10-20","last_time":"2023-10-24","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9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20委10041892","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明揚大火造成四名消防人員身殞，民間團體倡議，目前第四十三條之一罰鍰過輕，無法形成嚇阻之作用，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23年9月22日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的高爾夫球工廠，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發生火災，造成四名消防員身殞。其中明揚公司沒有明確提供公共危險物品資訊，且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火災現場沒有代表人員協助救災。\n二、民間團體認為因為目前罰則過低，導致依舊有許多工廠並沒有嚴格執行提供救災必要資訊，也未明確指派管理人，現場協助救災，嚴重影響救災消防人員之人身安全，參考提議，故提高罰鍰，並新增罰則。\n三、未因明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若造成火災死傷，目前管理權人沒有罰則，恐無法嚇阻管理權人執行相關措施，故參照第三十五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一、根據消防法，最高罰鍰為第三十五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設置提高罰鍰金額比照第三十五條，致重傷者之罰鍰金額。\n\n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n\n三、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二，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參照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之罰則，依關聯性加課刑責。","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