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4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5/LCEWA01_1008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5/LCEWA01_1008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6:06+08:00","提案人":["邱志偉","陳亭妃"],"連署人":["吳琪銘","蔡易餘","邱議瑩","林俊憲","蘇震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余天","許智傑","蔡培慧","陳歐珀","陳秀寳","張廖萬堅","賴瑞隆","羅美玲","陳素月"],"first_time":"2023-10-27","last_time":"2023-10-31","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966號","laws":["08180"],"提案編號":"20委1004196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陳亭妃等18人，鑒於我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現象，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數量逐年下滑，又根據國發會統計預估，至2030年，我國勞動力缺口將達40萬人，亟待修法增加外國專業人才長期留臺工作誘因，補足我國短缺之勞動力，以維持我國經濟發展動能。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折抵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了強化對於僑外學士、碩士畢業生吸引力，使其能長期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爰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進一步調整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續留期間折抵資格。\n二、本法第十四條修正方向，原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修正為「學士」以上學位者；外國專業人才部分，增列取得學士學位之外國專業人才，與取得碩士學位之外國專業人才相同，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一年；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部分，增列取得碩士學位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取得博士學位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相同，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一年。","對照表":[{"law_id":"08180","law_nam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一年。\n\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1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四項，原條文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修正為「學士」以上學位者；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部分，增列取得學士學位之外國專業人才，與取得碩士學位之外國專業人才相同，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一年；第二款，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部分，增列取得碩士學位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取得博士學位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相同，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一年。\n\n三、合併折抵之禁止規定，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或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三者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或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4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