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4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5/LCEWA01_1008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5/LCEWA01_1008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6:08+08:00","提案人":["邱志偉","陳亭妃","陳素月"],"連署人":["吳琪銘","邱議瑩","蔡易餘","林俊憲","蘇震清","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賴惠員","余天","許智傑","陳歐珀","陳秀寳","張廖萬堅","陳靜敏","賴瑞隆","羅美玲"],"first_time":"2023-10-27","last_time":"2023-10-31","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967號","laws":["01042"],"提案編號":"20委1004196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陳亭妃、陳素月等20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議題研析，美國聯邦眾議院軍事委員會已公布2024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草案，草案提及美臺聯合生產武器的可能性，以解決臺灣軍售延遲交付及增強自身庫存能力。為維持防衛能力，臺灣可透過對外軍售、商業銷售、產業合作等途徑獲得防衛相關武器裝備，以支持不對稱戰力，且美國國務院首席副發言人巴特爾也表示，以確保能符合「臺灣關係法」的方式盡快向臺移交軍備，強調迅速提供國防品項和技術服務。可見，美支持臺灣多途徑獲得防衛裝備，並提及可能的美臺聯合生產，透過國際合作及聯合生產，建立多元研發和生產模式，滿足國防需求，同時提升自主研發和技術轉移能力，以接軌國際供應鏈。此外，根據國防法第二十二條，我國正積極推動國防產業自主發展，在考慮外購（軍購、商購）或產業合作以取得相關武器裝備時，強調積極實施技術轉移，以實現國防自主目標。綜上所述，我國在國防產業發展中，除了對外採購武器裝備時需實施技術轉移外，參與國際合作研發、生產、維修武器裝備時，同樣需要強調技術轉移的重要性。爰擬具「國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42","law_name":"國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n\n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n\n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n\n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042:01042:2000-01-15-制定:26","說明":"本條修正第一項，我國發展國防產業時，除了在對外採購武器裝備時應落實技術轉移外，且於進行國際合作進行研發、製造或維修相關武器裝備時，同樣應強調實施技術轉移，以實現國防自主之目標，爰增訂修正以下文字：「向外採購或進行國際合作時，應落實技術轉移」，以明確且符合實際需要。","修正":"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或進行國際合作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n\n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n\n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n\n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4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