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4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5/LCEWA01_10080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5/LCEWA01_10080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能源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6:26+08:00","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溫玉霞","曾銘宗","賴士葆","翁重鈞","洪孟楷","吳斯懷","游毓蘭","林德福","林為洲","鄭麗文","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鄭正鈐","王鴻薇","李德維","孔文吉","吳怡玎"],"first_time":"2023-10-27","last_time":"2023-10-31","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973號","laws":["01943"],"提案編號":"20委10041973","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有鑑於《能源管理法》規定，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能源儲存設備。然該法於1980年制定時，當時發電技術僅限於燃氣、燃煤及燃油機組，尚無再生能源。故為配合能源多元化，爰擬具「能源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現況並利於政策推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為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賴，以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20%為目標，2019年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期望透過儲能設備的研發與示範，促進儲能設備的設置，使再生能源成為可靠穩定的電力來源，達成國家能源轉型之目標。\n二、因光電、風電等再生能源之間歇性，發電時間與用電時間無法全然搭配，大量再生能源發電之電能併網後，須仰賴儲能系統促使發電與用電達成供需平衡。有鑑於此，儲能系統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對照表":[{"law_id":"01943","law_name":"能源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能源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n\n一、申報經營資料。\n\n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n\n三、儲存安全存量。\n\n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law_content_id":"01943:01943:1992-01-16-修正:9","說明":"一、本政府為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賴，以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20%為目標，2019年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期望透過儲能設備的研發與示範，促進儲能設備的設置，使再生能源成為可靠穩定的電力來源，達成國家能源轉型之目標。\n\n二、因光電、風電等再生能源之間歇性，發電時間與用電時間無法全然搭配，大量再生能源發電之電能併網後，須仰賴儲能系統促使發電與用電達成供需平衡。有鑑於此，儲能系統之重要性不言而喻。","修正":"第七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n\n一、申報經營資料。\n\n二、設置能源儲存（能）設備。\n\n三、儲存安全存量。\n\n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4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