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4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5/LCEWA01_1008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5/LCEWA01_1008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6:35+08:00","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溫玉霞","賴士葆","翁重鈞","鄭麗文","林思銘","吳怡玎","孔文吉","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鄭正鈐","廖婉汝","曾銘宗","洪孟楷","游毓蘭"],"first_time":"2023-10-27","last_time":"2023-10-31","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990號","laws":["01178"],"提案編號":"20委10041990","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若無法及時得知正確且完整之資訊，不僅影響災害控制，更會增加救災人員之風險。然現行《消防法》卻對違反資訊權者罰責過輕，恐無法因應救災即時性之需求。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n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23-05-30-修正:70","說明":"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n\n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修正":"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n\n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4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