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5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5/LCEWA01_1008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5/LCEWA01_1008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櫂豪等16人及委員余天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2366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1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90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7:08+08:00","提案人":["陳秀寳","邱志偉","陳亭妃"],"連署人":["黃國書","陳培瑜","林宜瑾","吳思瑤","黃秀芳","何欣純","范雲","賴惠員","吳玉琴","陳歐珀","蘇巧慧","賴品妤","江永昌","羅美玲","張廖萬堅","鍾佳濱"],"first_time":"2023-10-27","last_time":"2023-12-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017號","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42017","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陳亭妃等19人，為保障民眾參與體育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並維護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市場正常流通；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販售黃牛票及以不正方法大量購票影響公平性之罰則；並明定檢舉人之身分保密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今年5月修正通過，增訂第十條之一關於販售黃牛票之處罰規定；體育賽事或活動亦有黃牛票之情況發生，爰亦應增訂相關處罰條款以遏止黃牛猖獗。\n二、隨著體育賽事或活動日漸興盛，近年來頻頻傳出有購買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後再以高價轉售之情事，且轉售之金額甚至高達票面金額之數十倍，造成想參與體育賽事或活動的民眾無法順利購買票券；更甚者，需轉而向高價出售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的黃牛購買，造成民眾沉重的負擔。是以，增訂將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之規定，以遏止黃牛賺取不正利益之亂象。\n三、目前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以隨機身分產生器、登錄大量假帳號或以外掛程式大量購票，影響一般民眾購票權益甚鉅。爰增訂第三項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四、為落實黃牛之相關處罰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為保障檢舉人之權益，增訂第五項與第六項，明定檢舉人之身分應保密並得酌予獎勵；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檢舉人保密、獎勵等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n五、為保障民眾參與體育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並維護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市場正常流通；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販售黃牛票及以不正方法大量購票影響公平性之罰則；並明定檢舉人之身分保密制度。","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今年5月修正通過，增訂第十條之一關於販售黃牛票之處罰規定；體育賽事或活動亦有黃牛票之情況發生，爰亦應增訂相關處罰條款以遏止黃牛猖獗。\n\n三、隨著體育賽事或活動日漸興盛，近年來頻頻傳出有購買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後再以高價轉售之情事，且轉售之金額甚至高達票面金額之數十倍，造成想參與體育賽事或活動的民眾無法順利購買票券；更甚者，需轉而向高價出售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的黃牛購買，造成民眾沉重的負擔。是以，增訂將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之規定，以遏止黃牛賺取不正利益之亂象。\n\n四、目前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以隨機身分產生器、登錄大量假帳號或以外掛程式大量購票，影響一般民眾購票權益甚鉅。爰增訂第三項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五、為落實黃牛之相關處罰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n\n六、為保障檢舉人之權益，增訂第五項與第六項，明定檢舉人之身分應保密並得酌予獎勵；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檢舉人保密、獎勵等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參與體育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n\n將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體育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5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