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5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5/LCEWA01_1008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5/LCEWA01_1008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會期":"10-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7","2023-10-31"],"會議代碼":"院會-10-8-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37:14+08:00","提案人":["何欣純","蔡適應","黃秀芳","陳亭妃","邱志偉"],"連署人":["賴品妤","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陳素月","陳靜敏","吳琪銘","陳培瑜","陳秀寳","莊競程","沈發惠","陳歐珀","林俊憲"],"first_time":"2023-10-27","last_time":"2023-10-31","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021號","laws":["01230"],"提案編號":"20委10042021","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蔡適應、黃秀芳、陳亭妃、邱志偉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年金給付卻未跟上物價漲幅速度，基本生活保障不足；再則，無力繳納保費之貧困者，一旦錯失十年補繳底線，失去年金給付資格，恐成為經濟更弱勢。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的基本生活，使社會安全網能接住需要被保障的弱勢民眾，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我國經濟弱勢國民老年經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成立宗旨在於「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求其遺屬生活之安定。」\n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迄今未曾調整，考量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故以現行條文民國101年為基準年，調整上述年金給付。\n三、由於本法年金給付每四年調整一次，考量影響弱勢族群經濟生活最深之核心物價、食品類物價漲幅遠大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為提高弱勢族群老年生活保障，修正調整周期為3年一次。\n四、因應社會經濟情勢變遷，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增訂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5%即予以調整之要件。\n五、根據「111年衛福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年報」，111年度被保險人平均繳費率為55.38%，相較其他社會保險繳費率偏低，且準時繳費率更是僅有約40%；而開辦之初即明訂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補繳，年滿65歲後，原本無力按時繳納保費的弱勢民眾，一次繳清10年的本息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失去國保的保障，恐掉出社會安全網之外，成為經濟更弱勢。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保險給付抵扣勞工貸款之精神，增訂仍在補繳效期內之十年國保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扣減。\n六、有關扣減保費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考量影響弱勢族群經濟生活最深之核心物價、食品類物價漲幅遠大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為提高弱勢族群老年生活保障，以現行條文中華民國101年為基準年，調整本條年金給付，並修正調整周期為3年一次。\n\n二、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增訂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5%即予以調整之要件。","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二百元；除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應予調整外，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現行":"第五十五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n\n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3-12-24-修正:71","說明":"一、新增第四項、第五項。\n\n二、根據「111年衛福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年報」，111年度被保險人平均繳費率為55.38%，相較其他社會保險繳費率偏低，且準時繳費率更是僅有約40%；而開辦之初即明訂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補繳，年滿65歲後，原本無力按時繳納保費的弱勢民眾，一次繳清10年的本息更是難上加難，失去國保的保障，恐成為經濟更弱勢，掉出社會安全網之外。\n\n三、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保險給付抵扣勞工貸款之精神，增訂仍在補繳效期內之十年國保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扣減。","修正":"第五十五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n\n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法相關給付請領要件時，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向保險人申請未逾補繳期限之保費分期繳納，其相關本息，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n前項有關扣減保費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5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