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6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昆澤","林楚茵","羅致政","邱志偉","何欣純"],"連署人":["蘇巧慧","林靜儀","陳靜敏","林宜瑾","賴品妤","吳思瑤","羅美玲","賴惠員","王美惠","陳培瑜","沈發惠","蔡易餘","劉櫂豪","楊曜","張廖萬堅","黃國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3: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136號","laws":["03615"],"提案編號":"20委1004213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楚茵、羅致政、邱志偉、何欣純等21人，為保障勞工就業權益，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事，雇用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於2018年，其立法意旨為：依照勞動部統計該年度初任人員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7,583元，平均起薪最高者約為36,000元，為保障勞工權益，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增修相關條文。\n二、然依照勞動部統計2022年初任人員月薪平均為3.4萬元。\n三、對比2018年及2022年初任人員月薪平均，已有顯見變化，並且2022年之初任人員薪資已接近2018年平均最高起薪，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資訊不對等情事，其公告門檻應予以調整，並修正為依據該年度每月基本薪資之倍數，以避免未來環境改變需再次調整之情事。","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說明":"一、查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於2018年，其立法意旨為：依照勞動部統計該年度初任人員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7,583元，平均起薪最高者約為36,000元，為保障勞工權益，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增修相關條文。\n\n二、然依照勞動部統計2022年初任人員月薪平均為3.4萬元。\n\n三、對比2018年及2022年初任人員月薪平均，已有顯見變化，並且2022年之初任人員薪資已接近2018年平均最高起薪，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資訊不對等情事，其公告門檻應予以調整，並修正為依據該年度每月基本薪資之倍數，以避免未來環境改變需再次調整之情事。","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該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七五倍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6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