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6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0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9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蘇巧慧","張宏陸","賴瑞隆"],"連署人":["邱議瑩","陳亭妃","余天","江永昌","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運鵬","沈發惠","陳明文","林宜瑾","李昆澤","賴品妤","賴惠員","王美惠","羅致政","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13","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3: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137號","laws":["07224"],"提案編號":"20委10042137","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張宏陸、賴瑞隆等19人，為建立以人為本之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增進共融友善用路環境，鼓勵陸路運輸與安全相關產業發展，以達交通零死亡願景，爰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一、立法目的。\n\n二、人民有往來遷徙自由與基本人權，為能完全行使此自由與權利，保障國民生命人身安全，更為基本核心所在。故國家應積極確保包含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之全體國民交通安全權益，結合各級政府資源與全民共同力量，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尤其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於用路環境脆弱性，國家應對其交通安全環境提供更高強度之保障，故明文規範將營造共融友善用路環境入法。\n\n三、陸路交通安全，牽涉複雜，但非有相關產業，無以為繼，爰明文規定鼓勵陸路運輸與安全相關產業發展。\n\n四、陸路交通安全，以零死亡為願景，此以為國際共識，特予以明載。\n\n五、定義陸路交通範圍，包含使用道路、鐵路或其他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交通運輸。","增訂":"第一條　為確立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增進共融友善用路環境，鼓勵陸路運輸與安全相關產業發展，以達交通零死亡願景，特制定本法。\n\n前項所稱陸路交通，包含使用道路、鐵路或其他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交通運輸。"},{"說明":"一、陸路交通活動之秩序與安全維護，係視全體用路人共同認知與行為互動表現結果，故闡明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陸路交通安全，建立無障礙與共融友善用路環境之責任與義務。\n\n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增訂":"第二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陸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之無障礙與共融友善用路環境及文化。"},{"說明":"一、中央政府於維護改善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應盡之責任。\n\n二、為維護改善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中央政府負責制（訂）定、推動相關法規及計畫；並應與時俱進，定期評估及滾動檢討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政策之執行成效，並定期公布相關政策之推動狀況，以供社會各界瞭解及監督。\n\n三、地方政府負責執行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事務及行使自治事項，中央政府應為必要之督導與協助，以落實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政策目標之落實。","增訂":"第三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相關法規、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政策推動狀況。\n\n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事務及行使自治事項。"},{"說明":"一、地方交通事項亦為地方政府法定自治事項項目，且為兼顧因地制宜之妥適性，故明文規定地方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相關之自治條例，並依地方制度法等法規辦理相關法制作業。\n\n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維護改善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應盡之責任。\n\n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就其轄區內之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定期評估相關執行結果；另針對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狀況及其檢討情形加以定期公布，以利各界瞭解監督。","增訂":"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相關之自治條例。\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狀況。"},{"說明":"一、定明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等廠商，對於其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所負應注意及維護陸路交通安全之責任。\n\n二、廠商應依科學技術或專業水準及發展情形，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之車輛或零組件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應配合及遵守關於安全性之相關法令及政策。","增訂":"第五條　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應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車輛或零組件之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策。"},{"說明":"一、定明車輛所有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車輛所有人未必均為實際之車輛駕駛者，但倘其疏於維護或管理車輛之安全性能，或將其車輛借予無駕駛執照者、飲酒者或其他濫用藥物者駕駛，對於陸路交通安全恐生相當危害，爰定明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係處於安全之狀態；此外，車輛所有人並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以維護陸路交通安全。","增訂":"第六條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陸路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說明":"一、定明車輛駕駛人於維護陸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駕駛人應依法進行車輛之安全檢查工作，除日常維護、定期檢驗外，於駕駛前亦應確認胎壓狀況、燈具作用、煞車制動、儀表反應等與車輛行駛安全相關之機制是否正常，以確保車輛運作正常；另駕駛人於駕駛車輛時亦應注意安全，避免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n\n三、若是駕駛人所用之車輛，係因受有僱傭等從屬指揮關係而駕駛車輛者，於駕駛車輛前經安全檢查，發現車輛有危害安全隱憂，且經告知車輛所有人改善而其仍未改善者，賦予車輛駕駛人得拒絕駕駛或操作該車輛之權力，以避免交通危害之發生。","增訂":"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n\n車輛駕駛人若與車輛所有人為僱傭等受有從屬指揮關係者，經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發現車輛有危害交通安全隱憂，經告知車輛所有人改善而其仍未改善者，車輛駕駛人得拒絕駕駛或操作該車輛。"},{"說明":"一、定明行人於維護陸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n\n二、行人為用路人之一，亦需遵守道路通行法規，並以正常合理方式使用道路，盡力防止發生陸路交通危險。","增訂":"第八條　行人應遵守陸路通行相關法規，正常合理使用道路，並盡力避免構成陸路交通之危險。"},{"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基本政策"},{"說明":"車輛駕駛人應接受適當之駕駛教育訓練，並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始得取得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爰中央政府應建立能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基本安全駕駛技能及知識之訓練、駕駛執照考驗、資格管理等相關駕駛人監理制度。","增訂":"第九條　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說明":"一、車輛構造、材料及製造方式等相關技術日新月異，中央政府應接軌國際以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訂定相關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供車輛業者依循及研發製造車輛，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等監理制度。\n\n二、上開事項涉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如交通部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經濟部之應施檢驗商品等，則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增訂":"第十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制度。"},{"說明":"一、各級政府應建立以人為本交通環境，並完備安全陸路交通環境，制（訂）定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確保所有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應優先投入相關經費辦理易肇事路段及相關主要危險因素改善措施。\n\n二、鑒於對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在使用道路之保護與便利，明定各級政府於執行或辦理前項規定時，應注意對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的特別保護。","增訂":"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陸路交通設施、陸路設計規範與標準、陸路施工與養護規範、陸路交通安全法規及相關管理措施。\n\n前項規範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政府為辦理第一項規定內容，應特別注意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之安全與友善需要，建立安全共融的友善用路環境。\n\n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道路及設施，與第一項規定不符者，應於一定期限內改正之，其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我國陸路交通運輸業，各依其特別法為政府特許行業，且運輸業車輛頻繁使用道路或軌道往來運送，與公共安全關係甚廣，爰特別針對陸路交通運輸業之安全管理，各級政府應健全陸路交通運輸業法規及落實監理制度，並督導管理業者強化安全治理。","增訂":"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提升陸路交通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陸路交通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陸路交通運輸業安全治理。"},{"說明":"建立正確之用路行為及觀念有助於提升陸路交通安全，有助降低陸路交通事故之發生。故各級政府應統合教育、交通、警政、衛生福利等相關部門，分別落實學校、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推廣宣導活動，共同建立國人正確之安全價值判斷、行為模式及文化。\n\n為提升交通安全工程、教育及執法知能，各級政府應辦理專業培訓課程，課程標準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知能及文化，應推動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教育，並推廣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宣導活動。\n\n各級政府應辦理交通人員專業培訓課程，以提升工程、教育及執法知能，課程標準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陸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多係因用路人有不正確之用路行為或駕駛行為，為維持陸路交通秩序，並降低用路人違規機率，各級政府應針對各種違規行為予以持續稽查取締、處罰。","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維持陸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陸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說明":"為減少陸路交通事故中的人員傷亡損失，提升緊急救護即時性與人員存活率，有助於降低事故死傷之嚴重程度，挽救生命於垂危，爰交通事業機關應配合與消防、衛生主管機關充實緊急救護、救援設備及完善緊急醫療體系。","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確保陸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說明":"為能有效將陸路風險轉由道路風險製造者承擔，以提高其風險意識及自覺，警惕其應注意用路行為，並鼓勵用路人採取正確用路態度及行為。因此，中央政府應透過有效之保險制度設計，將風險成本內部化，以提升用路人之道路風險意識。","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識，應妥適規劃陸路交通事故之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措施。"},{"說明":"一、各級政府應透過科學研究方法及科學技術發展運用，謀求更進步、有效及促進共融友善之各種陸路交通安全措施，保障用路人之安全。\n\n二、為積極結合民間資源與力量，各級政府得研擬及辦理具體獎勵或補助措施，對於相關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著有成績之機關、團體、企業及個人，提供獎補助措施。","增訂":"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陸路交通安全與共融友善用路環境，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n\n各級政府對提升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環境，於相關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著有成績之機關、團體、企業及個人，得予以獎勵或補助。"},{"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計畫"},{"說明":"一、為有效達成陸路交通安全之政策目標，定明由各部門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陸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且該計畫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n\n二、陸路交通安全之改善需長期進行及妥善規劃，而長期性陸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得以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適當依循，據此發展各主管業務範圍內之陸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增訂":"第十八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二章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基本政策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送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前項國家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綱要計畫應依據第二章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擬訂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陸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說明":"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國家陸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規劃年度辦理之陸路交通安全事項，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使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以依循訂定陸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增訂":"第十九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陸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事項。\n\n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說明":"為能有效改善陸路交通安全，兼顧因地制宜之彈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依循國家陸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陸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符合地方民情所需與充分發揮資源效益之陸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加以執行。","增訂":"第二十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八條國家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綱要計畫及前條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陸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陸路運輸產業交通安全促進"},{"說明":"一、陸路運輸業因執行業務與工作，頻繁使用道路或軌道運輸系統，故與陸路交通安全成效之良窳，實有密不可分之關係。\n\n二、明定陸路運輸業之僱用人與管理人應注意並採取相關預防措施，以降低發生危害交通安全之情況。\n\n三、定明陸路運輸業之僱用人與管理人應注意提供合理之工作時間及休息，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健康檢查，以保障所僱車輛駕駛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能安全執行陸路運輸業務。","增訂":"第二十一條　陸路運輸業之僱用人與管理人及所僱之車輛駕駛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從事工作時，應依法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避免發生危害交通安全之情事。\n\n前項所稱預防措施者，包含應注意及提供合理之工作時間與休息，並依法施行健康檢查，以維持所僱之車輛駕駛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身心健康。"},{"說明":"陸路運輸業之車輛所有人與車輛駕駛人有不一定為同一人之情況，但陸路運輸業之僱用人與管理人應對於提供給受僱人使用之車輛、機械、設備及器具等，負起應有之安全注意責任，以保障所僱用之車輛駕駛人及第三人之交通安全。","增訂":"第二十二條　陸路運輸業之僱用人與管理人對於所提供或使用之車輛、機械、設備及器具等，應致力防止此等車輛或物件於使用時，發生交通災害。"},{"說明":"定明陸路運輸業之受僱人或相關從業人員於執行陸路運輸相關業務過程，包含駕駛車輛、保養車輛或其他因執行業務過程而有使用道路或軌道等情形時，應以符合法令及正常合理方式執行陸路運輸業務，以避免造成危害交通安全之情況。","增訂":"第二十三條　陸路運輸業之受僱人或相關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依法並合理正常使用車輛、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及採取必要之預防作為，避免發生危害交通安全之情事。"},{"說明":"定明陸路運輸業僱用人與管理人有應負責宣導相關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責任，以促使所僱之車輛駕駛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能注意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增訂":"第二十四條　陸路運輸業之僱用人與管理人應負責宣導相關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使所僱車輛駕駛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周知。"},{"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會報"},{"說明":"一、為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各項陸路交通安全事務，審議國家陸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陸路交通安全會報。\n\n二、行政院由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代表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召開中央陸路交通安全會報；會報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增訂":"第二十五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陸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代表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事務，並審議國家陸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n\n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說明":"一、為落實各項陸路交通安全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陸路交通安全會報。\n\n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陸路交通安全會報。","增訂":"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陸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說明":"為能確實保障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之陸路交通安全用路權益，各級政府辦理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會報，所召集之學者專家當中，需應包含一定比例並熟捻有關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之交通需求議題領域者。","增訂":"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辦理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會報，所召集學者專家，應包含對於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交通權益事務具專門學識經驗者。"},{"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附　　則"},{"說明":"一、陸路交通安全相關政策或措施需有相當經費支應，鑒於陸路交通安全至關人民生命及財產權益甚為重要，各級政府均應提供足夠經費並合理分配，以遂行政策目的之達成。\n\n二、參考日本「交通安全對策特別交付金制度」，將罰鍰收入全數用於改善交通號誌、道路設計、人行道等設施，排除根本性的肇事原因，預防交通事故發生。","增訂":"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n\n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罰鍰收入，應全數用於改善陸路交通安全，不受財政紀律法第七條之限制。"},{"說明":"為使人民能瞭解及監督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措施辦理成效，應每年公布陸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同時檢討其執行成效。","增訂":"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陸路交通安全狀況及事故統計資料，以增進人民對陸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n\n前項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說明":"陸路交通安全課題若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時，各級政府為能達成政策目的與落實法定權責，得向其他行政機關請求協助，受有請求之機關，就其所應配合提供資料或其他協助事項內容，若無正當理由情形者，應予以配合辦理相關協助事宜。","增訂":"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受有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之。"},{"說明":"一、陸路交通安全議題所涉領域廣泛，應整合科學技術、行政管理及國家資源，並調和民意內容與國內外路權保障趨勢，方得以順利推動。因此，各級政府得聘請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使陸路交通安全改善更週詳。\n\n二、所聘請或徵詢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等對象中，需應包含熟捻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權益之議題團體或人士。","增訂":"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權益促進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陸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n\n前項所聘請或徵詢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應包含對於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交通權益事務具專門學識經驗者。"},{"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6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