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6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林昶佐","賴瑞隆","李昆澤"],"連署人":["吳玉琴","何欣純","蘇巧慧","賴品妤","鍾佳濱","邱議瑩","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林宜瑾","陳秀寳","陳素月","邱泰源","江永昌","賴惠員","陳靜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3: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167號","laws":["01253"],"提案編號":"20委10042167","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昶佐、賴瑞隆、李昆澤等20人，鑒於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者，仍可能因共有財產而遭受經濟控制、財產剝奪等暴力對待，為完善家暴法保護範圍，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定義，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2015年本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將「年滿十六歲且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的伴侶」納入保護對象，惟該條所稱家暴樣態僅限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獨漏經濟暴力之情事，恐使當事人因法規闕漏而無法受完善保護。\n二、現行家暴法未將經濟暴力納入未同居伴侶之家暴樣態，實務上執法人員可能需擴張解釋精神暴力，方能將其連結經濟控制之事實。然依本法第二條，精神暴力與經濟暴力應屬不同樣態，故應將經濟暴力納入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以臻完備未同居伴侶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n\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n\n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79","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n\n二、本條將「年滿十六歲之未同居的伴侶」納入保護範圍，然其樣態僅限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者，未完整納入本法第二條之經濟暴力。未同居伴侶可能有金錢往來，仍可以利用共財關係進行經濟暴力行為，爰於本條第一項新增「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本法關於保護令及其他相關規定。","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n\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n\n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6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