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6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林昶佐"],"連署人":["邱議瑩","沈發惠","陳秀寳","江永昌","吳玉琴","蘇巧慧","郭國文","邱泰源","林宜瑾","賴品妤","陳素月","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賴惠員","陳靜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3: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169號","laws":["01531"],"提案編號":"20委10042169","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昶佐等18人，有鑑於銀行業負責人有保障存款大眾權益，並確保金融公平交易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之職責，惟現行銀行法無法直接對銀行負責人之失職給予當事人懲處，無法達到有效嚇阻預防效果，爰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銀行業為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之金融機構，如因負責人不當行為致生銀行違反法令，該負責人應負相應行政罰之責，以達到預防嚇阻效果。\n二、銀行負責人除受領經常性薪資外亦包括獎金，在負責人因不當情事致生銀行損害下，主管機關得對要求銀行對該負責人未來之薪酬扣減，並對過去受領之獎金追討。\n三、實務上有負責人經解除職務後，以非負責人之名義任職於同一銀行或同集團金融機構，以規避法律適用之情形。為避免相關脫法行為，同時避免過度侵害工作權，爰授權主管機關在一定期限禁止不適任人員在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銀行業為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之金融機構，如因負責人不當行為致生銀行違反法令，該負責人應負相應行政罰之責，以達到一般性預防效果。\n\n三、另，實務上有負責人經解除職務後，以非負責人之名義任職於同一銀行或同集團金融機構，以規避法律適用之情形。為避免相關脫法行為，爰授予主管機關得訂一定期限禁止不適任人員在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銀行違反本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如係銀行負責人因執行其職務所致，或銀行負責人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未盡其防止義務時，主管機關得對銀行負責人為下列處分：\n\n一、使其受同一規定全部或部分罰鍰之處罰。\n\n二、命銀行調降其一定期間薪酬之處罰。\n\n三、命銀行追回其因不當情事所獲得之獎金報酬。\n\n四、停止其一年以下職務之執行。\n\n五、解除其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n\n六、自停止職務之日起最高一年內或解除職務之日起最高五年內，不得在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n\n銀行之負責人於主管機關解除職務前已離職者，主管機關仍得解除其職務，並得命其自解除職務之日起最高五年內不得在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6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