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6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邱泰源"],"連署人":["何欣純","吳玉琴","蘇巧慧","沈發惠","江永昌","賴品妤","邱議瑩","陳秀寳","郭國文","陳素月","林宜瑾","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昶佐","李昆澤","賴惠員","陳靜敏","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3: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170號","laws":["01639"],"提案編號":"20委10042170","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邱泰源等20人，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逾10年未修正，相關組織及業務多有異動，為統一法規文字，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4年2月4日電子支付機構條例公布，明文規範電子支付機構之定義，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爰修正本法有關電子金融交易業之文字，並新增有關「電子支付機構」之範圍，統一法規文字。（修正第二條第一項、新增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n二、《都市更新條例》有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定業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修正刪除，已非證券主管機關之職掌，爰刪除本法有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之文字。（修正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n三、本法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業務僅涵括證券市場監督及管理，獨漏公開發行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爰修正文字，以完備法規，授權主管機關行使行政權。（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對照表":[{"law_id":"01639","law_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n\n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n\n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n\n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11-06-14-全文修正:2","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款。\n\n二、為統一法規文字，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定義，爰修正第一項「電子金融交易業」為「電子支付機構」，並新增第二項第五款有關「電子支付機構」之範圍。\n\n三、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刪除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於民國108年6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20129 號令發布廢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爰刪除第二項第二款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文字。","修正":"第二條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n\n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機構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n\n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n\n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五、電子支付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機構。"},{"現行":"第四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銀行局：規劃、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n\n二、證券期貨局：規劃、執行證券、期貨市場與證券、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n\n三、保險局：規劃、執行保險市場與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n\n四、檢查局：規劃、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11-06-14-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款。\n\n二、公開發行公司之規畫及監督乃金管會證期局重要業務之一，爰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第二條，將「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及管理」加入第一項第二款證券期貨局之業務。","修正":"第四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銀行局：規劃、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n\n二、證券期貨局：規劃、執行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市場與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n\n三、保險局：規劃、執行保險市場與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n\n四、檢查局：規劃、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6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