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7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洪申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高嘉瑜","林俊憲","江永昌","吳玉琴","陳靜敏","賴瑞隆","蔡易餘","莊瑞雄","陳亭妃","鍾佳濱","陳明文","蘇巧慧","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4: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306號","laws":["03616"],"提案編號":"20委10042306","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研究報告指出，產前課程有利於產家充分認識生產，更從容不迫地準備生產，以及面對生產挑戰的心理準備（Amis&Green 2013；廖淑媛2021）。瑞典政府從1980年開始推行，針對孕婦以及雙親，施行生產與親職的教育課程；最興盛時期，包括8-10次的課程。這類結合生理、心理、社會的產前準備，都有助於創造良好的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n二、鑒於我國兩性平權概念普及，女性懷孕生產時其伴侶參與生產準備之意願逐漸提高，然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卻僅限至於生產及產檢時給予假期。因此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中的孕婦的「產檢假」以及孕婦伴侶的「陪產及陪產檢假」改名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放寬適用範圍，不限只能用在陪產、產檢或陪產檢，也能適用於參與產前教育。","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中的孕婦的「產檢假」以及孕婦伴侶的「陪產及陪產檢假」改名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放寬適用範圍，不影響現行勞保給付與雇主權益，不限只能用在陪產、產檢或陪產檢，也能適用於參與產前教育。\n\n二、根據研究報告指出，產前課程有利於產家充分認識生產，更從容不迫地準備生產，以及面對生產挑戰的心理準備（Amis&Green 2013；廖淑媛2021）。瑞典以優質的生產教育著稱，值得台灣借鏡。瑞典政府從1980年開始推行，針對孕婦以及雙親，施行生產與親職的教育課程；最興盛時期，包括8-10次的課程。這類結合生理、心理、社會的產前準備，都有助於創造良好的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進行的產檢或接受生產教育，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或接受生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7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