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7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明文","王美惠","邱志偉"],"連署人":["陳秀寳","湯蕙禎","江永昌","羅致政","陳靜敏","邱議瑩","林楚茵","邱泰源","賴惠員","張宏陸","張廖萬堅","賴品妤","余天","許智傑","陳歐珀","蘇巧慧","陳亭妃","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2-13","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4: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311號","laws":["03623"],"提案編號":"20委10042311","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王美惠、邱志偉等21人，鑑於勞工自提退休金性質上屬於勞工自有財產之管理與規劃，其提繳無涉及政府或雇主負擔；勞工倘自願多作提繳，一則可加強個人退休生活保障，二則可減輕社會長照社福需求的壓力。尊重勞工意願，予以適度放寬提繳比例限制，乃符合立法目的，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關於勞工自提退休金之規定，係比照雇主提繳之比例定之。惟勞工之自提退休金乃係勞工基於自我之財政運用規劃，與政府或雇主均無所涉，不會增加政府或雇主財務負擔，以雇主提繳相同比例加以限制，並無充分與必要之原因；在尊重勞工意願及符合立法目的前提下，放寬勞工自提比例至月工資15%，以利其進行財務與退休生活規劃。","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勞工自提退休金係屬個人財產及退休生活規劃的一環，倘其信任政府管理，欲利用此制度加強自己退休生活之保障，乃為立法目的所在。是予以適度提高提繳比例為月工資之15%。","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十五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十五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7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