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7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邱志偉","蔡易餘","林岱樺","林宜瑾","王美惠","邱議瑩","蘇巧慧","吳琪銘","張廖萬堅","林靜儀","賴惠員","陳秀寳","許智傑","鍾佳濱","黃秀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4: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31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42312","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鑑於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頻傳，常造成重大傷亡，然基於想像競合犯法理，適用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僅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有提升法定刑度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7年普悠瑪號事故及110年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均因人為疏失導致重大傷亡，然因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或身體法益，依想像競合犯法理，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均適用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處有期徒刑五年，未能符合人民法律感情。\n二、增訂第一百八十三條致死及致重傷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並於第三項過失犯增訂「情節重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三、增訂第二百七十六條後段「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賦予法院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裁量決定是否加重。","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222","說明":"一、因現行規定並無加重結果犯之處罰，爰增訂第二項致死及致重傷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補現行法規之不足。\n\n二、因過失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公共運輸工具，易造成重大傷亡也具高度危險性，爰增訂第三項後段「情節重大」之規定以提高刑度，並參酌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四號判決意旨，以保護公眾往來及公共安全。\n\n三、第三項後段所稱「情節重大」者，不以造成人員傷亡為必要，而以其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或侵害法益之結果，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審酌認定之。","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45","說明":"增訂第二百七十六條後段「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賦予法院得依具體個案情節裁量是否加重，以因應過失致死之多元態樣。","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7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