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8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競程","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范雲","湯蕙禎","陳素月","賴品妤","賴惠員","蘇巧慧","邱泰源","沈發惠","陳靜敏","洪申翰","張廖萬堅","王美惠","江永昌","陳瑩","何欣純","陳培瑜","林宜瑾","王婉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4: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370號","laws":["01946"],"提案編號":"20委10042370","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林靜儀等21人，有鑑於化學工廠或存有化學原料之工廠具有高度危險性，一旦發生火災，將造成重大公安威脅，因此，本法原對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然而此一廠商自主管理行為，因罰則偏低，屢屢發現未確實申報之情形，如屏東明揚大火，公司存放超過許可量30倍之危險物品卻未申報，實有大幅提高罰則之必要，以督促廠商確實申報，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0-05-04-全文修正:36","說明":"一、本條所列相關工廠應申報事項仰賴工廠之自主管理，不但罰則偏低，且主管機關應先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才予以裁罰，恐不利工廠之管理，爰修正本條序文，對於違反者，直接開罰，並令其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二、考量工廠大小不一，規模落差甚大，而大型工廠一旦管理出現缺失，恐將引起重大公安事件，有必要大幅提高罰則上限，以敦促工廠遵守法令。","修正":"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8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