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85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429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6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6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26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2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4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10000"}],"議案名稱":"「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莊競程"],"連署人":["賴品妤","吳玉琴","范雲","張廖萬堅","沈發惠","賴惠員","蘇巧慧","邱泰源","江永昌","洪申翰","王美惠","湯蕙禎","陳素月","陳靜敏","陳瑩","林靜儀","王婉諭","余天","林宜瑾","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26: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373號","laws":["01182"],"提案編號":"20委10042373","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有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位階不足，且對於審議之程序、基本工資之調整機制等規範不足，每年基本工資審議過程多有紛爭，各界對於調整與否及調整額度均難以信服，甚至曾發生連續多年未調整之情事。考量勞工在經濟生活相對弱勢的地位，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亦特別規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本於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參考世界主要國家之立法例，為保障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升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使最低工資之調整機制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2","law_name":"最低工資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最低工資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立法之宗旨。","增訂":"第一條　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特制定本法。\n\n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說明":"本法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適用對象。\n\n二、第二項定明本法相關用詞及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增訂":"第三條　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n\n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說明":"最低工資之類型。","增訂":"第四條　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說明":"最低工資制度係為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勞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增訂":"第五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說明":"為廣納各界意見，以通過合理之最低工資，爰定明最低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之。","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說明":"一、為使最低工資之審議能涵蓋各方意見，第一項明定審議會組成人員及人數。\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勞方代表、資方代表及學者專家之產生方式。","增訂":"第七條　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n\n一、經濟部代表一人。\n\n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n\n三、勞方代表七人。\n\n四、資方代表七人。\n\n五、學者專家四人。\n\n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n\n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n\n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定明審議會委員任期。\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審議會委員辭職或出缺時之改聘程序及任期。\n\n三、第四項明定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所屬人員之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併予敘明。","增訂":"第八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n\n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n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n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說明":"一、考量最低工資之調整係為提高勞工及其家庭生活之水準，與勞工必需購買力息息相關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應為主要考量調整幅度之因素，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為使審議會能充分衡酌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爰於第二項規定得參採之資料。","增訂":"第九條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n\n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n\n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n\n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n\n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n\n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n\n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n\n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n\n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n\n八、各業勞工工資。\n\n九、家庭收支狀況。\n\n十、最低生活費。"},{"說明":"一、為因應最低工資原則於行政院核定後次年一月一日實施，相關行政作業時程及使雇主有充分時間予以因應調整，爰規定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另考量經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倘經行政院不予核定時，有再行召開會議審議之情形，爰於第一項但書規定例外情形。\n\n二、鑒於最低工資對社會經濟影響重大，審議會之作成決議應有一定代表性，委員出席比例應予明確規定。如出席委員確未能就審議達成共識，為免延宕最低工資之調整時程，亦應明定相關處理程序，爰於第二項規定審議會議召開之最低出席委員比例及審議未能達成共識之處理方式。\n\n三、為求審議討論之一致性及表決資格之正當性，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增訂":"第十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n\n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n\n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說明":"最低工資之審議攸關勞資權益甚鉅，為使各界了解最低工資審議情形，爰規定會議資料及紀錄之公開期間及方式。","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說明":"一、為利最低工資之審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就最低工資審議事宜進行研究，並提出相關報告及調整建議，供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n\n二、為使審議會瞭解最低工資實施後，整體經濟社會變化情形，並使充分掌握相關審議參採資料代表之意涵，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n\n前項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九條所定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說明":"一、第一項規定審議通過最低工資之核定公告實施程序。\n\n二、第二項規定最低工資於行政院不予核定後之處理機制。","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n\n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說明":"最低工資原則自次年一月一日實施，為使其實施更具彈性，爰就另定實施日期情形為規範。","增訂":"第十四條　經行政院核定之最低工資，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一月一日實施。"},{"說明":"一、為利現行基本工資與本法最低工資制度接續，避免工資保障制度出現空窗期而影響勞工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為確保勞工工資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次公告實施之最低工資數額之限制。","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n\n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說明":"最低工資之監督及檢查。","增訂":"第十六條　最低工資之監督及檢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說明":"一、第一項定明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者之處罰及得衡酌加重法定罰鍰至一定額度之情節予以規範。\n\n二、為落實最低工資制度之目的，於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違法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督促雇主確實遵循。\n\n三、為符合比例原則，爰於第三項規定裁處罰鍰輕重得審酌之因素。","增訂":"第十七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n\n經依前項規定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基準。"},{"說明":"為因應本法公布施行後，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過渡期間之法律適用情形，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八條　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8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