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8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許智傑"],"連署人":["洪申翰","高嘉瑜","林俊憲","吳秉叡","陳靜敏","陳秀寳","吳思瑤","邱志偉","林淑芬","湯蕙禎","林楚茵","劉建國","蔡培慧","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4: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374號","laws":["01132"],"提案編號":"20委10042374","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第八十七號公約皆明定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團結權；為保障消防人員之基礎勞動權益，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有鑑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第八十七號公約，皆明定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團結權；國外亦不乏消防員或公務員組工會之前例，包含英國、德國、韓國等，突顯保障消防人員團結權的重要性。\n\n二、然而依現行相關法規，消防人員無法組織工會、僅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織協會，無法就自身勞動權益與政府協商，勞動權未受完整保障。\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據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及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考量消防體系之特殊性，爰修正第一項文字，消防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及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8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