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8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044/112430204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044/112430204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044/112430204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044/112430204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1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3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27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5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50000"}],"議案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范雲","吳思瑤","林宜瑾"],"連署人":["邱志偉","洪申翰","高嘉瑜","賴瑞隆","林楚茵","林俊憲","林淑芬","郭國文","湯蕙禎","蔡培慧","劉建國","陳秀寳","許智傑","吳秉叡","陳培瑜","陳靜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15","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4: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377號","laws":["01836"],"提案編號":"20委10042377","案由":"本院委員范雲、吳思瑤、林宜瑾等19人，有鑑於我國轉型正義工程之推動進程，受現行國家機密檔案可永久保密相關規定而影響，使還原歷史真相、釐清壓迫體制責任之目標受阻。為維護人民合理知的權利，配合政治檔案條例「最大開放、最小限制」之修正原則，落實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爰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n二、配合本法第十二條刪除永久保密規定，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836","law_name":"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n\n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14","說明":"一、審酌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如有限制開放必要應設有期限，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現行有關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之規定，其適當性及必要性有待商榷，爰參酌美國、日本、德等國之機密檔案保密期限，修正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另增訂但書規定，經原核定機關檢討後認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延長，以兼顧國家情報保密需求及政府資訊公開之法益衡平性。又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其保密期限及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為第十一條之例外規定，爰於第一項但書定明排除適用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n\n二、為兼顧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保護，避免原核定機關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損及人民知的權利，每次延長之保密期限，亦不宜過長或過短，爰參考日本特定秘密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一項延長之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八十年者，應予解密。\n\n三、為避免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遲延不為核定與否之決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n\n四、審酌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核定權責，本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項規定。\n\n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本法屬普通法性質，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修正":"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三十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認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之，不適用前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n\n前項延長之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八十年者，應予解密。\n\n前二項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二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已無永久保密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定明過渡條款，規範各機關重新檢討此類國家機密保密期限之作為義務。另為避免國家機密重新核定後，重行起算保密期限，致保密期限逾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三十年之保密期限，或已逾三十年未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延長保密期限，爰定明此類國家機密經重新核定後，保密期限仍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依本法重新核定者，視為解除機密，並應依現行第三十一條規定，將解除意旨公告並通知有關機關及為解密標示或措施。\n\n三、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三十年者，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時，其延長之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每次不得逾十年」規定逐次核定延長，爰為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時，得於同一報請核定程序，併同報請延長適當期間。","修正":"第三十九條之一　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於第十二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n\n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三十年者，依前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延長之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二條規定逐次核定延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8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