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8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秀芳","許智傑"],"連署人":["蔡易餘","吳思瑤","洪申翰","鍾佳濱","黃國書","郭國文","蔡培慧","陳歐珀","陳秀寳","陳靜敏","楊曜","吳琪銘","范雲","張廖萬堅","邱泰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1-07","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5: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402號","laws":["01253"],"提案編號":"20委10042402","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家庭暴力案件不斷增加，現行條文對於目睹家庭暴力現場之孩童及家庭暴力事件中的成年受害人服務未臻完善，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落實目睹家暴現場之兒少扶助服務，於第一項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並於第五項增訂教保服務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二、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等之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相關輔導內容，另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在學兒童及少年應施以輔導，爰增訂教育主管機關所辦理之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n三、為落實CEDAW第三十五號一般性建議對於相關人員實施教育，以作為防止婦女遭受性別暴力侵害之預防性措施，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在職教育訓練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n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n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61","說明":"一、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修正第一項、蒂安項及第四項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n\n二、為加強教保服務人員對於發現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之敏感度，爰參照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n\n三、查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案件統計自97年至110年增加高達六成，顯見家庭暴力事件氾濫；又被害人約八成為成年人，考量其自我保護能力較佳，且尊重被害人之自主性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核心，爰增訂第四項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提供服務。\n\n四、配合前項增訂，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並增訂教保服務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修正":"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n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n被害人為成年人者，除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提供服務。\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現行":"第五十九條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學校、幼兒園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學生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n\n移民主管機關應辦理移民業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72","說明":"一、鑑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係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對於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等之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相關輔導內容，另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在學兒童及少年應施以輔導，爰將現行第五項規定列為第一款，並增訂後段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所辦理之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及增訂第二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學生輔導法第六條所定之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等三級輔導工作之事項。\n\n二、家庭暴力案件以親密關係暴力為大宗，為落實CEDAW第三十五號一般性建議對於相關人員實施教育，以作為防止婦女遭受性別暴力侵害之預防性措施，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在職教育訓練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期透過教育及培訓促進相關人員瞭解：(一)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如何導致基於性別之暴力侵害婦女行為或因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導致權責機關人員之不充分作為；(二)家庭暴力被害婦女所承受之創傷及其後續影響；(三)尊重被害人隱私及其保護處置之知情同意權等重要事項。\n\n三、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九條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n一、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 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其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n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學生輔導。\n移民主管機關應辦理移民業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n\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訓練，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8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