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29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8-35,19-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羅致政","吳思瑤"],"連署人":["賴惠員","沈發惠","林楚茵","郭國文","陳培瑜","黃秀芳","許智傑","林俊憲","蘇治芬","鍾佳濱","蔡培慧","余天","羅美玲","洪申翰","賴瑞隆","江永昌","蔡易餘","陳亭妃","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03","last_time":"2023-12-11","meet_id":"院會-10-8-6","mtime":"2024-01-18T13:35: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456號","laws":["01483"],"提案編號":"20委1004245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羅致政、吳思瑤等22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報告，鑒於我國正面臨美國軍售延遲交貨情況，如：F-16戰機、M109A6自走砲、刺針飛彈等，美國聯邦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也已公布2024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草案，草案提到美臺聯合生產武器以應對臺灣軍售交付延遲及提升庫存能力等友臺條文。美國國務院首席副發言人巴特爾也強調快速提供軍備，以符合臺灣關係法，更支持臺灣多途徑取得防衛裝備，包括聯合生產，以滿足國防需求，提升自主研發和技術轉移，融入國際供應鏈。又根據國防法第二十二條，臺灣積極推動國防產業自主發展，外購時強調技術轉移，進而實現國防自主。此外，各國正積極採用靈活多元的供應策略，以避免對軍需關鍵零組件和原材料的來源壟斷，於是修正有關「特殊需要」的規定，以便更全面地考慮到像「無人機」等特殊需求，而不僅僅局限於其他主辦機關的業務。綜上所述，在國防產業發展中，不論軍售、商購或產業合作，技術轉移都極為重要，另也將「特殊需要」可能涉及非「其他主辦機關」，重新修正文字，以資完備。爰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83","law_name":"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n\n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law_content_id":"01483:01483:2019-05-31-制定:13","說明":"我國正面臨美國軍售交貨期延遲的挑戰，為加強臺灣國防自衛能力，積極推動臺美聯合武器生產計畫至關重要。然該計畫不僅僅關係到即時滿足國防需求，還應具有更深遠的意義。亦應積極爭取獲得原廠認證，並透過國際合作及投資等方式，落實移轉研發或產製等關鍵技術，改善國防產業環境，擴大市場，融入國際軍需供應鏈，從而提升國防實力，將有助於國家長遠的安全和發展。綜上，建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資周延。","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並落實技術轉移。\n\n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現行":"第十九條　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n\n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認定，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1483:01483:2019-05-31-制定:24","說明":"各國爭相採用更靈活多元的供應策略，以避免對軍需關鍵零組件和原材料（包括礦物）的來源出現壟斷情況，且第一項但書規定「特殊需要」之情形，需會商同意之對象本不限於「其他主辦機關」之業務，例如：「無人機」所需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來源有特殊需要例外考量時，亦涉及交通部主管業務，尚非「其他主辦機關」（如經濟部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文義所能含括，爰建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資完備。","修正":"第十九條　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n\n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認定，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9400000/details"}